云南一局长被指控受贿“非法证据”成庭审焦点

08.07.2016  20:27

  夏天星到底有没有受贿?究竟有没有被刑讯逼供?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是此案的三大争议焦点,请看7月1日庭审时控辩双方怎么说。

   争议焦点一 受贿金额

   指控夏天星收受11.7万元

   被告反驳没有收过一分钱

  双柏县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间,夏天星利用担任牟定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的职务便利,4次收受南华县老板彭某某贿赂金11.7万元,为彭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夏天星的刑事责任。

  去年9月,双柏县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夏天星有期徒刑6年半。夏天星不服,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楚雄中院审理后,发回双柏县法院重审。

  今年7月1日,双柏县法院重审夏天星涉嫌受贿一案,夏天星当庭反驳:他从未收受过一分钱,他是无罪的。

   争议焦点二 刑讯逼供

   被告说60多个小时不让睡觉

   公诉人称被告自愿写条子签字

  夏天星说,他于2014年4月1日早上8点半被办案人员带走,直到4月4日凌晨两点才被放回家。在长达60多个小时的时间里,办案人员不让他休息,不仅对他进行威胁,还诱导他只要写条子承认受贿,就可以回家。连续60多个小时的讯问,让他的身心非常痛苦,为了尽快回家,他才写下了5张条子,并配合做了笔录才得以回家。但是,他只在3张条子中承认收过钱。

  公诉人称,夏天星的说法不成立,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合法的,并向法庭出具了证据。

  证据显示:夏天星于2014年4月3日写了两张条子,还有一张无年月日的条子及4月4日和4月29日的笔录,并出具了有关部门盖有章印的情况说明及录像视频。

  公诉人认为,这些条子和笔录上均有夏天星的签名和手印,是夏天星看完后才签的,说明不存在刑讯逼供及侦查程序违法的情况,这些证据完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争议焦点三 证据非法

  辩护律师称证据不真实不合法 公诉人称公司账目可说明受贿事实

  夏天星的辩护律师尚显达认为,2014年4月1日至4月4日,办案人员将夏天星喊到办案机关后,其仅有的视频只是4月4日凌晨共19分钟的视频时间,根本就没有从4月1日到4月4日的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排除办案人员对嫌疑人的威胁和诱导,证实不了办案程序和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尚显达说,夏天星被办案机关带走后,长达60多个小时不准夏天星睡觉,办案机关违背了《刑诉法》及最高检的规定,当事人到案时,不仅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向当事人出具传唤证和传讯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其程序严重违法。办案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证实办案部门程序的合法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夏天星签了字、按了手印,也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彭某某及曾某某的证据,用以证明他曾多次用公司的钱向夏天星行贿。

  公诉人称,彭某某的公司账目可以作证,说明夏天星受贿的事实,笔录内容稳定,完全可以证实夏天星受贿的事实。

  尚显达认为,彭某某的笔录前后自相矛盾,一会儿说送了5万元,一会儿又说送了10万元;一会儿说送了3次,一会儿又说送了4次。

  尚显达说,彭某某因行贿一案在楚雄市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时,在法庭上说他没有给夏天星送过钱,只送过几条烟。在彭某某案件开庭后,办案人员又找了彭某某、曾某某重新作了笔录。因此,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言,不能认定夏天星收受了彭某某的钱。

  尚显达还出示了两份录音,其中一份主要证实彭某某没有送钱给夏天星。公诉人称,这份录音来源不合法,不能采信。

   双方态度

  公诉人称证据足以说明受贿 被告说被判刑将以死证清白

  公诉人认为,此案侦查程序合法,证据指向性明确,证人证实的内容稳定,相关证据足以说明夏天星受贿的事实,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夏天星坚持说,他没有受贿,他是冤枉的。如果他被判刑,将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

  尚显达认为,此案中由于侦查程序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肯定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在客观证据部分,没有一页纸一行字可以证实被告构成犯罪。为了不产生冤假错案,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夏天星无罪。

  由于案件争议较大,法院将择日判决。

  春城晚报记者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