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镭:"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探究

25.03.2016  00:12

    目前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在机制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创新审查机制加以完善。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让律师和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同步参与,检察机关居中充分听取侦辩双方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将审查逮捕的监督属性与司法属性融为一体,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探索建立了审查逮捕新模式。

  面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捕还是不捕,是检察机关绕不开的问题。尽管我们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地处理,但在个别案件上,依然会有来自社会的不同声音、侦查机关的质疑,甚至检察内部的疑问。如何破解这一难题,让审查批捕权在阳光下运行,是我们深刻思考的问题。2012年,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大胆创新,尝试实行“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了这一工作机制,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三年来,这一机制的实施,对实现廉洁规范办案、防止冤假错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

  一、现行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逮捕制度,检察机关闭门审查,往往会造成以下一些问题:

  (一)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由于缺少多方参与,很容易在第一个关口就出现倾向性的错误,存在案件质量不高的可能。

  (二)逮捕工作在封闭状态下运行,缺少听取或了解侦查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意见的环节,容易引起社会一些质疑。

  (三)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很难获得更全面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在捕与不捕这一问题上,没有人代表他们去发声,合法权益很难从根本上得以保障。

  (四)在作出是否批捕决定过程中,主要依据侦查机关单方提供的证据,缺少外部监督,检察人员办案存在廉洁隐患。

  二、建立新的逮捕机制目的

  (一)回应各种质疑。由于捕与不捕由检察机关一方裁决,侦查机关话语权不足,如果案件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可能会不理解。逮捕机制不透明、不公开,社会对检察人员是否廉洁办案持怀疑态度。检察院办案人员内部,也存在相互之间不信任的现象。这一机制的建立,增强了透明度,有效地化解了疑问。

  (二)提高案件质量。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是少数,但恰恰是这些少数案件左右了我们的办案质量,左右着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因此解决好这些关键的少数案件就成为重中之重。受现有封闭式办案方式的限制,一些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有难度。“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是多方参与,多角度、多层次对证据进行分析、甄别、判断的过程,共同把脉,为准确把握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三)让程序更加透明,公正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新的机制探索形成“侦、辩、审”三方组合的诉讼化格局,用制度保障侦查机关和律师的参与,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倾听对方的观点,确保审查逮捕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确保公正廉洁。参与就是监督,新机制下,正因有侦查机关和律师的参与,对检察机关能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大大减少了检察人员暗箱操作的隐患,确保办案公正廉洁规范。

  (五)提高干警综合素质。侦监部门不同于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接触律师较少,也缺少驾驭各种场面的能力。现在通过主持听审会,合理把握侦辩双方辩论要点和案件焦点,能有效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三、“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主要内容

  该机制采取“筛选案件——通知侦辩双方——听取意见——办案组评议——做出决定——信息反馈”六步走的办法,由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主持,召集公安机关和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共同参加的三方会议,侦查机关作为提请逮捕的侦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作为辩方,检察机关引导双方针对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社会危险性、刑事和解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经办案组评议,以侦辩双方意见为参考,最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具体措施

  (一)多方调研,征求意见,破解启动难题。针对该机制如何启动实施,我们广泛征求侦查人员、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各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先后与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元宝山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还与兄弟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就此项机制的适用范围、方式和程序等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最终在机制的启动与运行方面形成共识,为新机制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积极探索,建立机制,破解制度支撑难题。一是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我院先后制定了《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实施方案》、《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实施办法(试行)》,对听取意见的目的、原则、形式、程序、处理结果的反馈及参与人员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二是根据《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我院制作了《召开听取意见会通知书》、《律师附条件阅卷承诺书》、《听取意见会笔录》、《律师意见反馈书》等相关文书;三是与元宝山区司法局出台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联系制度(试行)》,该制度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四是与公安机关出台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联系制度(试行)》,保障了侦查人员按时参加听审意见会。五是逐步建立完善了《辩护律师附条件阅卷制度(试行)》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会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保证了此项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建立筛选机制,破解无价值论辩难题。并非所有报送批捕案件都适合听审机制,必须兼顾质量与效率。我们对采取这一机制设定了准入条件,对一些案情重大的命案、社会影响大的涉众型案件、争议较多新型犯罪案件、可能出现涉检舆情的案件、捕与不捕难以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才能进入听审环节。

  (四)律师阅卷,发表意见,破解律师权利受限难题。了解证据的程度决定了发表意见是否全面,为使律师能够在听取意见会上准确、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我们大胆突破,让律师附条件阅卷,出台了《辩护律师附条件阅卷制度(试行)》,该制度在召开听取意见会的试行过程中效果较好,目前没有一起案件因律师阅卷而出现泄密或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

  (五)加强沟通,打消疑虑,破解侦查机关质疑难题。听取侦辩意见会结束后,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单独与侦查人员就证据、法律适用和逮捕必要性问题进行沟通。把审查和分析情况向他们说明,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打消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将影响案件诉讼程序的顾虑。对于律师提出的新证据,向侦查人员阐明继续收集的重要性,为下一步侦查案件提供正确引导。

  五、实施该机制取得的效果

  (一)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目前,我院共听取侦辩双方意见案件43件,涉及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夺、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故意毁坏财物、销售伪劣产品9种罪名,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些案件的处理得到了侦查机关和辩护律师的认可,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如我院办理的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听取侦辩意见会上,辩护律师提出王某某殴打被害人呼某某是事出有因,主观上不是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在客观上殴打对象特定,不具有随意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还向我院提供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我们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该案犯罪性质应改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也随之相对降低,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二)有效化解了矛盾。在审查逮捕阶段,我们通过书面和召开听审会等方式,及时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便于在第一时间化解矛盾。如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元宝山区元美农产品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我们采取书面审查与听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涉案被害人多次到检察机关要求我院对其批准逮捕,我们认为该案吸收存款的方式和涉案钱财的去向还不明确,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的七日内很难再取得这些证据,预判到案件走向可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分管检察长提前约见了7名被害人代表,向他们进行了释法说理工作,缓和被害人情绪;另一方面了解到被害人所在的四家村村委会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正在商谈筹备成立新公司盘活原公司的事项,遂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了盘活企业的协议,也使被害人320多万元的债权得到了保障。

  (三)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人员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群众更加相信法律,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如我们2012年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抢夺案,在听取意见会上,律师提出本案直接实施抢夺行为的人没有被抓获,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王某某与其具有共同故意。会后我们结合证据情况与侦查人员交换了意见,并对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达成了共识。公安机关对于我院这一做法给予充分理解,经过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取证,2013年重新报捕后被批准逮捕。

  (四)律师参与积极性有所提高,公安和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得到提升。此机制使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意见的案件逐渐增多,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提高;促使侦查机关合法取证,提高发现、固定证据的能力和水平,案件的证据链条更加完整;侦监干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在听审会的安排上环环相扣,层层递进,驾驭和掌控全局的能力不断增强。

  (五)为后续诉讼程序打实了证据基础。批捕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案件的第一关口,仔细分析,每一起冤假错案几乎都有错捕的环节。只有把好这道关口,夯实证据体系,才能为下一诉讼阶段打下坚实基础。“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合法、规范取证,检察机关更加严格审查分析证据,达到了这一目的。

  (六)社会效果良好。我院的这一创新机制得到上级领导好评。2014年6月12日,自治区院《检察情况反映》“优秀信息点评”中认为“此机制可操作性强,便于推广和宣传,为其他盟市开展该项工作提供了探索性和创新性的经验。”2014年6月25日高检院《检察工作简报》第十六期全文转载我院这一检察信息。相关媒体也给予了高度关注,2015年3月8日《检察日报》三版以《抗辩式审查逮捕机制提升办案质量》为题,报道了我院的这一做法,4月11日《检察日报》四版以《捕不捕看证据》为题再次对这一做法给予报道。

  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一)如何引导侦查机关应对新的挑战。由于侦查机关要直面律师辩论,在听取意见会上要对其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以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陈述、辩论,这对侦查人员是个挑战,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如何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问题。

  (二)如何处理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检察院侦监部门人少案多,听审式审查无疑加大了工作量,如何提高办案效率是今后应该注意的问题。

  (三)如何处理证据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这也是许多干警争论和担心的问题。

  (作者系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