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男不慎遗失银行卡 贪心女拾卡取现被刑拘

14.10.2015  13:26

 

银行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支付工具,由于各式各样的银行卡都是塑料制成,所以又称之为“塑料货币”,它已是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件生活必需品。然而,就在银行卡带给大家便捷的同时,也给违法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下面这个案件我们就要从一张遗失的银行卡说起……

 

 

事主:丢失银行卡,公款尽数被取走!

 

今年8月,北京某科技公司的部门经理陈泽(化名)来到了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准备洽谈投资一个项目。8月26日晚8点半左右,他到镇上的银行取钱,之后就回到宾馆休息。第二天早上起床准备出门办事前,他随手一摸裤包,银行卡不见了!他立即把宾馆房间能找的地方通通翻了个底朝天,却怎么也找不到那张银行卡,会不会取钱后把卡递给了昨晚同行的同事?抱着一丝希望,他找到同事成某,但成某的回答让陈泽十分失望,他这才确定:卡丢了!

 

经过陈泽回忆,26日晚他从银行取款出来后就径直回了宾馆,并没有去过任何地方,取出来的现金还在,而卡却不翼而飞,那么只能说明一件事:银行卡是在回宾馆的路上丢失的。更让陈泽担心的是,为图省事他竟然把银行卡密码写在了卡背面的签名栏上!陈泽随即联系银行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并通过银行查询了卡内余额,这一查不要紧,存在那张银行卡内的2万元公款已被人分两次取走!27日上午,陈泽在同事的陪同下来到了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者海派出所报警。

 

 

民警:全力寻找,挽回损失!

 

在听完陈泽的叙述后,民警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寻找这张丢失的银行卡。通过查看调取的银行监控视频,民警发现8月27日上午9时左右,一名30岁左右的“神秘女子”使用陈泽所丢的银行卡在银行ATM机上取走1.8万元,半小时后,这名女子又在另一台银行ATM机上再次取走2000元。经过进一步调查走访,民警最终锁定取钱的这名“神秘女子”系者海镇瓦窑村村民袁某兰,并上门对袁某兰及家人进行思想工作。

 

 

嫌疑人:因为贪心捡卡取钱,悔过之后来自首!

 

在民警的耐心工作下,袁某兰于9月14日下午到者海派出所自首,并向民警讲述了事情的经过:8月26日晚,她下班回家经过者海农贸市场旁边的农业银行时,发现地上有一张银行卡。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她捡起了银行卡并发现了背面有六位数字,当时她也没多想便顺手将卡装进自己的挎包里。27日早上,她到农贸市场去买菜,路过市场门口银行时突然想到昨晚在这里捡到那张银行卡,于是拿出来看了又看,卡背后的六位数字是那么的显眼,这几个数字会不会是密码呢?于是她把银行卡插入ATM机并输入了卡后的密码。银行卡顺利通过验证,袁某兰发现卡中有2.3万元存款,于是她取走了1.8万元后迅速离开。途中,在路过另一家银行时,她贪念再起:既然已经取了那么多,不如再取点凑个整数吧,于是她又到该银行ATM机上取走了2000元。回家后,既紧张又害怕的袁某兰不敢与任何人提起这事儿,她把这笔“横财”分作两份分别藏在袜子和床下的纸箱中,直到9月1日,发现一直都没人来上门要钱,袁某兰便放心的花掉其中的2400元钱……之后,直到民警找上门来,她这才知道贪欲让自己“摊上了大事”!

 

在派出所里,袁某兰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为弥补过失,她带着民警找到剩下的1.76万元钱,并补回已经用掉的2400元,并在民警的见证下将钱还给失主陈泽。

 

目前,袁某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警方提示

 

拾金不昧”与“拾金而昧”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反映出一个人的思想境界,“拾金不昧”者品行高尚、让人敬佩,而“拾金而昧”者不但要遭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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