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起诉到判死缓 技术鉴定助力证据审查——云南省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不诉复核案

04.04.2018  10:33

2014年9月17日,位于西南边陲的文山州麻栗坡县董干镇普弄村委会铳文上村村民小组发生了一起命案,一名22岁的女子被村民发现横尸草丛中。很快,麻栗坡县公安局将这名女子的公公李某金抓获归案,由于对鉴定结论的理解、证据的把握上有分歧,本着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文山州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此后,负责案件侦查的麻栗坡县公安局提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复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拨开了案件背后的重重迷雾,排除了定罪证据的排他性,将凶手绳之于法。

 

命案:引发猜测
董干镇普弄村委会铳文上村村民小组是麻栗坡县一个偏远的小山村,这里民风淳朴,村民们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平静生活。然而,2014年9月17日,一起突发的命案打破了小山村的宁静。当日上午11时许,铳文上村村民小组村民王某会在往自家门旁的草丛中泼水时,发现一名女子躺在草丛中一动不动,受到惊吓的她急忙叫来丈夫李某国上前查看,只见该女子头发散乱地蒙在脸上,穿在身上的外衣敞开着,露出了里面仅有的一件内衣,裤子被退至膝盖……看到女子有点像失踪的被害人蒋某粉,便叫来死者爷爷查看。看到此时的蒋某粉已经死亡、身体僵硬,于是村民们赶紧拨打了110。随之,蒋某粉被杀害的消息也不胫而走……小山村瞬间被恐惧笼罩着。

接警后,麻栗坡县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经过缜密侦查后,将凶手锁定在蒋某粉的公公李某金身上。警方查明:被害人蒋某粉与丈夫李某远结婚数年,婚后育有两个年幼的女儿。李某远常年在外打工,蒋某粉在家中照顾年幼的孩子,与公公李某金生活在同一住所。2014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李某金进入儿媳妇蒋某粉房间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蒋某粉惊醒并大声呼救,李某金将蒋某粉打晕。因担心行为暴露,李某金将蒋某粉背至家门前路边沙堆处,蒋某粉苏醒后再次呼救,李某金又徒手击打蒋某粉头部,并用右手扼其颈部,致蒋某粉死亡,后将蒋某粉尸体拖抱至同村村民李某国家外的草丛藏匿。

 

诉讼:一波三折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4年9月19日,李某金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麻栗坡县检察院批准,对李某金执行逮捕。

2015年1月29日,麻栗坡县检察院向文山州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

 

文山州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除李某金供述外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犯罪行为系李某金所为,且部分证据证明方向有冲突,达不到起诉的证据标准。秉着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2015年8月4日,文山州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金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引起了轩然大波,不仅受害人娘家亲属不理解,连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也开始质疑……一时间,关于案件真凶的议论和猜测众说纷纭。被释放回来的李某金面对村民的质疑甚至扬言:“不要和我讲什么,有证据就起诉我呀!

麻栗坡县公安局不服该决定,于2015年8月10日向文山州检察院提出复议,该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决定。2015年9月14日,麻栗坡县公安局提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复核。

 

真相:借力专家解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听取案情汇报后,指示公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案件的复核,明确要求抽调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良的检察官来进行办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犯罪检察处处长刘宗煌说。

 

按照沈曙昆的指示,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由云南省检察院毒品犯罪检察处处长刘宗煌带队协调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副处长许刚和昆明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梁红对该案被害人的死因鉴定、DNA鉴定的鉴定意见进行全面解读。另一路由省检察院毒品犯罪检察处副处长郭丛实带领承办人一行到云南省公安厅,咨询该案的鉴定人、云南省公安厅DNA鉴定办公室副主任翟滇,并请求其对案卷内鉴定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专家们经审查该案鉴定材料后一致认为,被害人死因系被人扼颈窒息致死,李某金指甲内容物检出与被害人混合DNA成分,且DNA图谱显示蒋某粉的DNA成分含量较大,确认李某金指甲内的DNA成分为与死者深度接触所遗留,能够确切排除日常生活接触遗留的可能性。

刘宗煌说:“此前文山州检察院认为定案证据不具备排他性,是考虑到李某金与被害人蒋某粉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案发前共同生活在同一居所内,且案发前一天晚上曾在一起打麻将,李某金指甲内的蒋某粉DNA成分是否可能是日常生活中接触导致的无法查清,所以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专家的审查意见与侦查期间的鉴定意见吻合。这样的鉴定意见让案件承办检察官吃了“定心丸”。“复核所获得的证据,确切地排除了定罪证据的排他性,认定了李某金故意杀人的唯一性,达到起诉的证据标准。”云南省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王燕说。

王燕介绍,李某金到案后,一直都供述其杀人的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共有十二次讯问记录,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予以印证。除前两次和第六次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余均能基本如实供述其意图强奸被害人蒋某粉,因被发现后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的作案经过。其供述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方式以及抛尸过程与案件的尸检鉴定等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出庭:胸有成竹

为确保案件质量,根据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更深入和更精准的解读,云南省检察院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证据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处理意见,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将李某金重新羁押。

然而,由于该案时间较长,如何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成为案件承办检察官的担忧。在案件重新移送起诉并确定开庭时间后,云南省检察院毒品犯罪检察处主动提出邀请鉴定人出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

庭审过程中,李某金辩称被害人尸体上无自己的指纹,否认全部犯罪事实。其辩护人也辩称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通过鉴定人出庭分别对DNA鉴定和伤情鉴定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庭上解答,最终鉴定意见被法庭所采纳。

2017年3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某金未提出上诉。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017年1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核准对李某金的死缓判决。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