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处理处罚情况信息公开

20.07.2015  11:06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文件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关于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有关环境问题的函》(环监转〔2015〕81号)要求,现将对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处罚情况信息公开如下:

一、2009年1月7日,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监察时,发现金鼎锌业存在私自设置废水排污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60万元处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字〔2009〕2号)。

二、2012年11月6日至7日,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监察时,发现2011年1月22日至12月15日期间,金鼎锌业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阳极泥、铅渣危险废物擅自外售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360万元处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字〔2012〕61号)。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