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平一矿主私挖矿洞酿惨剧 没赚到钱还被判刑

30.03.2016  11:48

    矿主私挖矿洞,请来的小工施工时被埋身亡。近日,云南省金平县法院对私挖矿洞的李某某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去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批准,出资聘请农民工在金平县草鞋梁子开挖矿洞采铅锌矿,开工的第十天下午14时许,宰某某、崔某某、陈某某在该矿洞内施工时发生坍塌,宰某某和陈某某被土方掩埋,在巷道内拉土的崔某某先把腿部露在外面的陈某某救出。后二人叫来工友抢救宰某某,宰某某被挖出时已经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与宰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人民币51万余元,宰某某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对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投资人,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李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李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我一共花费了七、八十万元,没有收回一分钱,害得老宰丢了性命,自己成了罪犯,真是害人害己”。(云南网 记者赵岗 通讯员张耀辉 袁红)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