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的通知

08.10.2018  09:30
临人办〔2018〕65号

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市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 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根据《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参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结合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由利益利害关系方以外的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下列重要地方性法规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中重要概念的含义;

  (五)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评估事项,经征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具体工作,并作为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招标等方式进行委托。

  选择第三方时,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并与受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提出具体委托事项和要求。

  第六条 委托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委托事项委托给一个至三个第三方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应当根据评估任务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经费,在委托协议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

  (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引入第三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根据评估事项确定条件要求,择优选定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

  (二)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提出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步骤和标准,明确评估方法。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第三方按照评估方案收集与评估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四)验收评估成果。委托方对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情况及其成果进行验收,第三方应严格按照评估方案确定的评估步骤、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逾期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协议。

  (五)交付评估成果。对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评估经费支付等手续。委托方应当加强对评估经费的管理,评估经费的拨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审批。

  第十条 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四)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盖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做到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估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

  有违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协调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汇报、说明第三方评估情况。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以报告第三方评估情况,并可以将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参阅资料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评估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后,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将第三方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评估情况,不得公开或对外引用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段春旭同志、秘书长,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