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7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市级重点水源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2015  13:54

昆政办〔2015〕102号

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禄劝县、寻甸县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昆明市促进市级重点水源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昆明市促进市级重点水源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水源保护区居民“就业创业移民”工作的落实,有效促进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转移进城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转移进城的实施意见》(昆办发〔2014〕8号)目标要求,结合水源保护区农村劳动力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转移进城的实施意见》(昆办发〔2014〕8号)明确的松华坝、云龙水库、清水海实现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下简称(“重点水源保护区”)。

(二)实施目标。到2018年,实现重点水源保护区5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实现就业移民。剩余50%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1.  2015年底前,实现重点水源保护区25%以上,即0.9万名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实现就业移民;

2.  2016年底前,实现重点水源保护区35%以上,即1.3万名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实现就业移民;

3.  2017年底前,实现重点水源保护区45%以上,即1.7万名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实现就业移民;

4.  2018年底前,实现重点水源保护区50%以上,即1.8万名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实现就业移民。剩余50%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二、  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掌握实情。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充分发挥村级农民就业信息员的作用,了解掌握具有劳动能力的居民、零就业家庭(含零转移)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意愿、技能培训需求,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建立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奠定基础。

(二)强化培训,提升素质。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要把培训的着力点放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上,加强组织,积极协调,注重实效,严格按照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训的原则,力争将技能培训工作在重点水源保护区内全覆盖。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督促检查,确保教学课时、教学质量双落实。要在中高端工种培训补助上实行“企业(培训机构)让一点、学员付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模式,最大限度满足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的培训需求。杜绝走形式、简单、低层次和同一工种重复培训等问题,切实提升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的技能素质,为更好促进重点水源区居民转移就业提供能力支撑。

1.  分类别、分层次培训

(1)对“4050”人员和有意愿外出租地创业者,结合当地农业产业项目,依托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开展“一产”相关工种技能培训;

(2)对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围绕二、三产业工种开展技能培训,所在县(区)就业部门要加强与园区企业对接,强化企业在技能培训中的主导、牵引作用,实施订单式和定向式培训;

(3)对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邀请创业导师进行跟踪指导。

2.  加强中高端工种技能培训。对易就业、收入高的中高端工种技能培训(已确定18个工种),市级在下达目标任务数时向重点水源保护区倾斜,所在县(区)就业部门要建立培训机构竞争机制,选择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齐全、专业开设有针对性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3.  兑现技能(创业)培训生活补贴。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要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执行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促进农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市、县两级农民就业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财社〔2015〕26号)文件规定,落实好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人员的生活补贴,调动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调处好培训与日常工作的关系。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就业部门、乡镇(街道)及各类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时,要紧密结合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抓住春节返乡、农闲、晚上等时机安排培训课程,在保证开班培训与日常工作不冲突的情况下,组织更多的居民参加技能培训。

(三)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1.  建立岗位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市就业局及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就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作用,及时将岗位信息发布在市级和县(区)就业网站,并传输到重点水源保护区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农民就业信息员把岗位信息及时提供给居民,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建立QQ群、微信、微博等信息通道,互通企业岗位和求职人员资源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园区企业的联系,搭建供求信息平台,实现供求信息对接。

2.  搭建转移就业的服务平台。以每年在全市开展的“春风行动”和“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为平台,适时在重点水源保护区乡镇(街道)举办转移就业专场招聘会,通过就业对口帮扶提供就业岗位、劳务协作、就业信息对接、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权益维护等措施,及时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居民实现就业。

3.  建立外出务工居民服务制度。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就业部门,乡镇(街道)自然村(社区),要通过召开“返乡农民工座谈会”、“恳谈会”或进企业、入社区了解务工人员在外务工、就业创业生活环境及各项社会保障等情况,听取他们所需所求,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子女入学、老人照顾、住房保障和生产生活、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减少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在外稳定就业。

(四)创新机制,促进转移

1.  建立吸纳就业“双补”激励机制。鼓励在昆企业吸纳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就业,对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1)对外出就业满6个月以上且与企业首次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给予外出务工者6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外出就业满1年以上且与企业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给予外出务工者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外出就业满2年以上期限且与企业首次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给予外出务工者1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吸纳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就业的在昆企业,并与重点水源区居民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期满的,在享受现有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3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  建立扶持创业机制。对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或家庭到水源区外(指水源区一、二、三级外)云南省内租地创业达5亩以上,租地协议时限在两年以上,且实际经营满12个月以上,项目可持续发展的,除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外,再按每亩每年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每户每年一次性补贴合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上述条款中涉及的劳动合同及租地协议执行期和补助期限均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市级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实际补助总金额拨付。

3.  建立困难人员帮扶机制。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要整合各部门的辅助性岗位资源,每年至少开发400个诸如护林员、保洁员、河道巡查员等辅助性工作岗位,优先提供给就业困难人员和零转移家庭(或零就业家庭),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能及时就业,确保零转移家庭(或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4.  建立对口援助机制。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援助县区)要发挥辖区内企业资源丰富、就业岗位多的优势,每年向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受援县区)提供不少于400个就业质量高、工资待遇高、容易就业的岗位信息,引导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就业创业,吸纳在本辖区内就业;援助县(区)要积极帮助受援县(区)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援助任务数开展好技能培训,提升居民基本就业创业技能;援助县(区)要按照年度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向对口帮扶的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提供一定的就业创业资金支持,促进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转移就业创业。

三、  强化管理

(一)补贴对象

1.  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就业,实际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

2.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或家庭到水源区外(指水源区一、二、三级外)云南省内租地创业达5亩以上,租地协议时限在24个月以上,且实际经营满12个月以上的;

3.吸纳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就业的在昆企业,并与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就业满1年以上的。

(二)补贴标准

1.  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就业,实际就业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补贴600元;实际就业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实际就业满24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元;

2.  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或家庭到水源区外(指水源区一、二、三级外)云南省内租地创业达5亩以上,租地协议时限在24个月以上,且实际经营满12个月以上,项目可持续发展的,除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外,再按每亩每年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每年一次性补贴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3.  吸纳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就业的在昆企业,与员工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实际就业满12个月以上的,在享受现有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3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申报

1.  申请

(1)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就业补贴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农民就业信息员集中统一向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就业补贴领取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就业证明;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并经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2)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租地补贴申请,租地人需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农民就业信息员向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租地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就业证明、外出租地创业所在地派出所居住证明、租地协议(租地村委会盖章)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3)企业吸纳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就业补贴申请,企业需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企业吸纳重点水源保护区内居民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企业法人和吸纳重点水源保护区内就业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与员工签订并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员工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2.  复核。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对本辖区内农民就业信息员报送外出就业人员、外出租地创业和企业吸纳人员申报补贴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签注复核意见后报县(区)农就办核实。

3.  核实

(1)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农就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居民外出就业补贴、租地创业补贴等资料进行核实,签注核实意见后报市农就办审批。

(2)企业所在县(区)农就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吸纳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补贴资料进行核实,签注意见后报重点水源区保护区所在县(区)农就办进行核实。签注意见后报市农就办审批。

4.  审批

(1)市农就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涉县(区)上报申请居民外出就业补贴、租地创业补贴和企业吸纳人员就业补贴进行审批。

(2)市农就办会同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请示资金拨付。

5.  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将补贴经费足额拨付到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和企业所在县(区)农就办帐户,县(区)农就办将补贴经费及时逐级拨付到位。

上述补贴经费的申请、核实、审批、拨付工作在每年10月至11月20日前完成。

(四)资金监管。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转移就业创业工作所需经费从市级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水源区所在县(区)、农就办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渠道、列支范围、列支标准及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并接受上级延伸审计。市农就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将对重点水源保护区专项资金列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五)考核要求。市农就办每年对市级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转移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年终考核。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农就办在年终考核时需准备完整、真实的考核台账,包括:

1.  年度工作计划

2.  转移就业创业任务完成情况

(1)报表(含转移就业创业人员占重点水源保护区农村劳动力的比例)

(2)转移就业名册(含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就业证明的扫描件或数码相片)

(3)创业名册(含营业执照或租地、承包协议的扫描件或数码相片)

3.  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上述台账不完整或不真实,则按未完成目标任务处理。

四、  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和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政府要高度重视转移就业创业工作,充分认清做好重点水源保护区居民就业创业工作对于推进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实现市委市政府“柔性移民”战略目标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到县(区)整体工作中来统筹谋划和安排,由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责任部门负全责,形成以人社部门牵头抓,相关部门配合抓,责任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充分运用好省级对水源区的优惠政策,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引导。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座谈会”、“恳谈会”耐心细致做好居民思想工作,动员居民外出务工创业,使转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家喻户晓,使重点水源保护区内居民自愿外出就业创业,确保到2018年既定目标全面实现。

(三)落实责任。盘龙区、寻甸县、禄劝县人民政府作为重点水源保护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作为援助责任主体,要按照市政府明确的转移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要求,主动配合,积极援助,及时提供岗位信息,及时把岗位送到重点水源保护区,促进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共同抓好转移就业创业工作的落实。

(四)强化考核。建立重点水源保护区内居民转移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口援助等工作责任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所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15年起,以市农就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水源保护区转移就业创业、对口援助、资金支持等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上报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扣减单位年终考核总得分,同时将对相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取消未完成任务县(区)今后所有的水源保护区相关补贴,不再给予。

附件:1.昆明市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就业补贴领取申请表

2.  昆明市水源保护区居民外出租地创业补贴申请表

3.  昆明市企业吸纳重点水源保护区内居民补贴申请表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昆明市 发布人: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