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醉驾又无证驾驶,逃不开法律的惩戒

17.02.2017  12:31

      某日下午18时至20时,张某与友人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张某喝了大约2两左右的白酒。酒喝多了,饭却没吃多少,所以张某决定驾车去老卫生局附近吃点东西,当行经怒江路和人民路交叉口附近的时候却撞上了一辆出租车,最终致两车部分受损,在认定事故中,张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经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36.0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成分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68. 82mg/100ml,远远超过80毫克的醉驾判定标准,张某的行为涉嫌醉驾。

      而通过侦查,交警发现张某没有驾驶证!没有驾驶证!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官通过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以下法律: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第五款的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故,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以“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起诉至人民法院。最终,张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