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酒精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建议党纪政纪处分19人

01.10.2015  23:40

  昨天,省安监局介绍,“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云南省政府批复结案。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此,报告建议:对6人追究刑事责任,4人给予党纪处分,15人给予政纪处分,3人因为死亡免于处分,9个单位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3月4日凌晨4时36分许,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发生酒精燃爆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烧毁55间商铺及28辆汽车,过火面积3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512087.4元。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监控视频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机械撞击、人为放火、静电、雷电等引发事故的可能因素。事故直接原因为: 酒精抽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卸载食用酒精所使用的防爆型饮料泵压力过大,致使输液管发生爆裂,食用酒精发生喷溅型泄漏,部分泄漏的食用酒精流淌出灌区后,继续流向罐车尾部,并沿坡度为2.4%的斜坡流向位于距罐车尾部6.2米处的1号门岗亭底部,被岗亭内的火桶引燃,随后回燃至卸载作业区域。

  引燃酒精致储罐发生燃爆。由于储罐进料口呈开启状态,罐内食用酒精在加热状态下产生大量蒸汽,并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浓度,引起燃烧爆炸致使罐体两端爆裂、罐体内剩余酒精液体向外喷射,造成火势向作业区周边扩大蔓延。

  酒精燃爆导致人员伤亡并引燃周边易燃物导致事故灾害扩大。在储罐发生燃爆后,火势迅速扩散到邻近1幢、2幢、6A幢、6B幢部分商铺,由于该商场属于“多合一”场所,事发时正值商场内人员熟睡状态,迅速蔓延的大火导致商铺内部分人员未能逃离。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3人因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解丽萍,女,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个体工商户。非法安装、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刘光福,男,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共同经营人。非法储存、经营食用酒精;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酒精储罐;违规进行危险货物酒精装卸引发事故。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王群昆,男,云F56252押运员。在向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卸载危险品(酒精)过程中,未监督、阻止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技能的蒋家波和刘光福违规进行危险品(酒精)卸载。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6人追究刑事责任

  周先青,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组织建设经营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未保证市场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市场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马正阳,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违法组织公司建筑物改造,未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将商铺出租给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郭文学,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云F56252车主高树红进行酒精销售,通过高树红将酒精出售给非法储存、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杨建新,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负责公司派驻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保安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该商贸中心形成“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也未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高树红,云F56252车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非法从事酒精销售。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蒋家波,云F56252驾驶员。与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技能的刘光福违规进行危险品(酒精)装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9个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云南楚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监局处以300万元罚款。

  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监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昆明市宏弛利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监局处以200万元罚款。

  昆明市官渡区福萍食用酒精销售部,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有关证照,予以取缔。

  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昆明市安监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玉溪金信酒精经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玉溪市安监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玉溪市安监局处以100万元罚款;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吕元,澄江县磷化工华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由玉溪市安监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王勇,云南中保联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昆明市安监局依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人党纪处分

  罗春元,2013年9月至今任关上街道党工委书记。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段利坪,2007年至今担任关上社区党总支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陈明,2011年起任和甸营村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处理党务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对辖区安全隐患检查不细致,督促整改不到位,在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安全落实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徐波,2009年至2012年12月任官渡区城管局副局长兼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官渡区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虽开展了前期的监督执法,但因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而没有持续执法及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致使该非法市场安全生产隐患持续存在。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都市时报 记者庞继光)

  15人政纪处分

  李旭东,2014年7月至今任官渡区常务副区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韩玉彪,官渡区原副区长,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又涉嫌受贿被司法机关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李长伟,2013年10月至今任关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李冲,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负责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等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张建云,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范文泉,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菊花分局网格管理员。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降级处分。

  邓永新,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公安分局关上派出所副所长兼社区中队中队长,负责社区警务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尚立军,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关上派出所社区民警。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宋忠福,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黄多明,官渡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二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董建锋,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科科长。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李升福,2014年9月至今任官渡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官渡区消防大队全面工作。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陈维权,官渡区消防大队防火参谋。建议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戴惠明,现任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0年兼职昆明北京招商分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周绍坤,现任官渡区农林局副局长,2009年3月任官渡区农业局副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以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