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建局出台新规:小区配套设施应竣工后30日内移交

18.03.2016  08:49

3月17日,市住建局出台《贯彻落实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要求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按照合同约定应移交属地政府的,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移交。由开发企业代征、代建的配套设施,也是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应及时移交。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缴清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后60日内,组织对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并移交至相关接管部门投入使用。

4种情形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此次市住建局出台的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在建项目免缴、部分免缴及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快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四个方面的内容。

在建项目免缴、部分免缴及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方面,明确了具体实施范围、申请所需材料、取消资格情形、项目管理要求等内容。并要求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免缴(部分免缴、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后,项目参建各方应积极履行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标准。同时,各辖区住建部门及所属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免缴(部分免缴、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不降低此类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和不文明施工影响市容环境的情况发生。

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于昆明市内新建和在建的建设工程,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返退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其他地区按属地原则,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实施。返退阶段为昆明市新建、在建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符合返退条件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返退总额的60%、结构封顶断水后返退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返退总额的10%。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按原办法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四种情形的不予返还,一是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90%以上的;二是使用未经省、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备案新型墙体材料的;三是内外墙体已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四是建设单位在第一阶段返退专项基金总额60%后,未按承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出现以上3条情形之一的,未返退的专项基金总额40%部分不予返退。同时,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移交配套设施

细则明确要求加快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内外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等基础设施。

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按照合同约定应移交属地政府的,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移交,属地政府应及时接收管理并投入使用。

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范围外的配套设施,由属地政府建设的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征、代建、代管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由开发企业代征、代建的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及时移交,属地政府应及时接收管理并投入使用;由开发企业代管的,要及时签订代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属地政府建设的配套设施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

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缴清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后60日内,组织对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并移交至相关接管部门投入使用。

分期开发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确保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此外,实施细则提出将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依托已建成的昆明市房产信息网,搭建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个人提供发布合法房产租赁信息的渠道。并做好昆明市房产信息网与昆明市住房保障网的信息互通链接,提供公租房租赁信息,形成房屋租赁信息数据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