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都落户到城镇 是否还能进行土地流转?

21.01.2016  14:07

福建省某村村民周某一家三口承包了村里的8亩耕地,并和村里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周某在农忙之余还制作铝合金门窗并且产品销路一直比较好。为了专心制作铝合金门窗和便于销售,周某便在镇上购买了商品房和铺面房各一套,并将全家搬迁了过去。同时周某与同村村民王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转包期10年。村委会在得知周某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后,以周某全家迁入城镇为由,向周某提出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而周某则认为,虽然自己已搬至小城镇,但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自己有权将土地转包。全家落户到城镇后,是否还能进行土地的流转?

法律分析:
周某全家三口人户口迁入当地所在的小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全家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该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周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以他全家三口人的户口迁入到小城镇为由,收回其全家三口人承包的土地的要求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建制市分为县级、地级、副省级和省级四个等级。中国有四个省级市,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这四个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区、县,县级市不设区,所以,所谓的“设区市”即设有区一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市。
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中提到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的内容,结合福建省的客观实际,周某全家三口人的户口,如果是迁入了福州、莆田、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9个设区的市,那么,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家庭所承包土地是合法的,不过,因为周某全家三口人的户口所迁入的是县(区)级城市或者城镇这些“小城镇”,因此,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家庭承包土地的做法违背法律规定。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宜再享有在农村作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相对于小城市来说,设区的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承包人即使失去了稳定的职业或收入来源,一般也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如果允许其继续保留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城市社会保障,有悖社会公平。还有,设区的市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多,承包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生活保障,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显著弱化。为缓解农村日益加剧的人地矛盾,发展农村经济,承包人应当交回所承包的土地,使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