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云南生态环境损害 这些情形要追责

01.12.2016  16:38

近日,云南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方案》,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成立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组建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培养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

哪些情形要追究赔偿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明确责任主体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向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不包括基本农田、农用地)2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

★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改变、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

★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

云报全媒体记者 期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