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 全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06.03.2015  09:47

      昨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全面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

        通知指出,3月4日4时38分,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商贸中心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目前已造成12人死亡,这起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极其恶劣。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吸取教训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全面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大社会安全宣传教育,严防死守,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月4日下午,省政府立即召开视频会议,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紧急部署。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立即行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省组织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党政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亲自带队下基层,深入生产一线督促检查,真正了解实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履职有为。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立即组织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安全生产自检自查。省安委会组织17个省级分片包干挂钩联系部门,由厅级领导带队,立即对16个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进行督查。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当前,已进入企业复工复产高峰期,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抓好复工复产这一关键时段的验收把关工作,特别是要严格落实矿山、建筑施工和公路铁路建设等行业领域的复工复产验收规定。县(市、区)政府要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实行逐一逐企层层签字背书,达到复产复工条件后方可同意恢复生产;所有停工停产企业复工前,必须对生产设施设备和各个岗位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排查治理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突出消防、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油气管线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排查治理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消防要针对当前风干物燥等特点,全面排查商场、市场、古城古镇、医院、学校、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连片村寨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薄弱区域,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整治违法违规建筑物;道路交通要全面排查危险路段、重点路段、桥梁、隧道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严查严打超员、超载、超速、酒驾和疲劳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全面排查供电、通风、排水、提升、采掘、爆破等环节隐患,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要全面排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危险品行为;建筑施工和重点建设项目要全面排查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施工用电以及桥梁和隧道施工等部位和环节安全隐患,彻底整治施工证照不全、抢工期、赶进度和用工管理混乱的企业,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乱搭、乱拆、乱挖、乱堆、乱吊等行为;油气管线要全面排查周边安全距离内的各类隐患,彻底整治安全距离内乱挖、乱建行为;旅游、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涉氨制冷、烟花爆竹等其他行业领域要全面排查治理隐患。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狠抓工作措施落实。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进行严厉问责;二是各级安委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通报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约谈和挂牌督办;三是各部门要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组织明察暗访,对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依法严处,并列入“黑名单”;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明细,拉出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对因查不出隐患或查出隐患不落实整改措施的,要进行问责;五是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进行停产整顿,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坚决按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的要求进行严厉处罚。

        通知要求,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省级17个分片挂钩联系部门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情况分别于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以前报省安委办。

出处:信息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