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17.09.2015  10:07

      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9日,省委第十巡视组对省检察院进行了巡视,并于2月11日反馈了巡视意见。省检察院认真对照省委巡视组提出的要求及相关具体问题,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进度,抓好落实。当前,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

      1.关于“班子部分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视不够,对党组主体责任认识还有差距,责任意识不强,对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业务办案,轻教育监管;从思想上对全省8000多检察干部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研究不够,反腐败工作还有差距”的整改情况。一是省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王岐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相关文件材料,对照巡视反馈的意见,深刻查摆剖析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坚决按照省委要求和省院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理清思路,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二是党组书记对省检察院和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从思想、组织、纪律等方面深入分析研究全省检察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措施。2月份主持召开了全省检察长会议暨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检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与班子成员、下级院检察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经常了解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适时提出加强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的要求,为分州市院班子成员、基层院检察长专题上1次廉政党课。组织召开专题党组民主生活会1次,约谈下级院检察长2次,定期不定期与班子成员及处室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谈话。三是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并研究部署、一并组织实施,切实解决重业务办案、轻教育监管的问题。四是强化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的检查指导和调研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重新修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并明确要求,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的,分清责任,严肃追责,实行“一案双查”。

      2.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针对性不强,考核结果运用不充分”的整改情况。积极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调查研究,针对发现的问题,对考核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增强考核针对性,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3.关于“少数检察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的整改情况。一是认真落实院领导与分管部门领导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直接办案人员以及管理人、财、物、项目人员的监督管理。二是认真开展经常性的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检教育,建立部门经常性教育监督制度和分管领导每半年听取1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点评的制度;主动向党组及党组书记汇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重点岗位人员集体廉政谈话9次。三是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职责范围内担负起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定期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视廉洁自律教育,及时指出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四是全体检察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并在组织生活会上对照检查,接受监督。

      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还有差距,‘三转’工作力度需加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还没有完全从监督责任以外的一些具体工作中脱身出来,聚焦主业执纪监督问责还不够严格,较真碰硬不足”的整改情况。党组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制定《云南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把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从监督责任以外的一些具体工作中脱身出来,聚焦主业主责,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检察队伍中的腐败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对下级院查办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的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将案件上提直接查处。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7人,同比上升75%。

      5.关于“纪检监察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监督还需研究、破解,监督检查存在盲区,批捕、公诉、反贪、反渎、监所、综合、人事、财务等重点部门廉政风险较高,基层部门腐败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存在不良律师与省检干警非正常接触情况”的整改情况。注意用好“制度、阳光、竞争”这防腐六字要诀,按照分权与制约、公开与监督、公平与公正的要求,点准“穴位”,抓住“七寸”,切实消除监督“盲区”。一是坚持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批捕、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监所、综合、人事、财务等重点部门和基层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与监督,强化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督促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严防腐败问题发生。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制度,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活动,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不良律师和检察官非正常接触等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一经发现,坚决查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制定了实施细则,督促检察人员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院,严密防范不公正、不廉洁问题发生。三是强化案件管理和内部制约,全面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检察业务办理、管理、监督、统计、查询和廉政风险防控实行信息化日常监管,监督纠正涉案款物处置不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到位等情形878件,对重点案件开展质量评查7389件,发现问题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加大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力度,落实述廉述职、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综合运用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指定下级院主要负责人到上级院述廉述职、责令下级院主要负责人向上级院检讨责任、约谈下级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强化对下级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计划在今年10月对4个州市检察院领导班子进行巡视,强化对分州市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五是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明确4类共27个方面需要重点整治的问题,并坚决进行整治。

      6.关于“查处检察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通报面过窄,透明度不够,警示教育作用发挥不到位”的整改情况。建立健全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通报制度,对新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在对2012年以来查处的11件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后,又于今年3月13日对华宁县检察院原检察长鳌建忠妨碍违纪案件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大关县院司法不规范问题,维西县院办案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通报,扩大了通报面和透明度,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7.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意识、监督力度和监督力量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和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派驻机构无内设工作部门等”的整改情况。一是加强监督力量,健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新配2名监察处副处长,调整充实查办案件人员,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二是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意识,支持和鼓励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担当责任,敢于监督碰硬。三是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参加高检院、省纪委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

      1.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和群众中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工作、解决问题还有差距,特别是深入边远地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的主动性不强。一些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跟踪问效少,随机调研少”的整改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调研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围绕检察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或专项工作确立调研主题,特别是加强对边疆、民族、贫困地区检察院的调研,检察长今年以来经累计下基层调研12天,其他院领导也积极到基层调研,切实加强对分管工作的跟踪问效、随机调研,广泛听取群众心声,指导帮助基层特别是边远地区解决了经费保障、检察改革试点等方面的问题困难。

      2.关于“针对涉法涉诉等方面损坏群众利益的问题研究解决不够”的整改情况。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一是依法严格规范案件受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反映。二是加强控告检察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全省三级检察院“阳光检务”综合平台建设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建设,推进集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接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优化和规范来访、来信、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接访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和批阅群众来信等制度,每月25日由一名院领导面对面地听取群众诉求、接受群众咨询、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全面推行联合接访和下访巡访工作制度,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有效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三是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本院管辖的首次控告、举报、申诉和赔偿申请,在受理、移送、查办等环节,都明确落实到部门和承办人。四是定期清理排查涉检信访矛盾,对重点涉检信访案件,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的一体化工作措施,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罢访”的“四包”责任制。今年以来,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78件,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63件,变更和纠正原决定8件;立案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99件,提请抗诉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4件,决定赔偿1件,支付赔偿金2.8万元;救助刑事被害人115人,发放救助金81.6万元,切实维护涉法涉诉群众合法权益。

      3.关于“对离退休老干部、省院中层干部和州市检察干部的关心教育管理不够”的整改情况。一是认真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邀请老干部参加机关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严格落实每月8日学习活动制度,院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分别在春节前夕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离休干部遗属和代管离退休干部,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踏青郊游、休闲养生、文体娱乐等活动,离退休党总支被省委组织部授予“全省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二是及时了解中层干部和州市院干部思想状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工作建议,加强思想引导和日常管理,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推动从优待检各项措施及时全面落实。

      4.关于“个别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自觉抵制‘四风’的意识不强”的整改情况。省检察院党组明确要求,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推进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回头看”,共修改、新建制度41项,按期高质完成了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把作风建设的要求融入和贯穿各项检察工作始终,带头执行各项规定,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带头改进作风,自觉抵制“四风”,驰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不断巩固和发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省院机关“三公经费”明显下降。

      5.关于“仍然存在文件多、会议多等形式主义”的整改情况。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改进机关文风的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会议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坚决克服文件多、会议多等形式主义。一是严格控制下发文件数量,对于没有实质内容、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一律不发,对没有具体实施意见或工作任务的文件原则上不向全省印发,今年以来共印发文件简报86份,同比减少26.5%。二是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加强会议预安排,严格控制追加会议,大幅精减和合并会议,能通过视频进行的会议不集中召开,内容相近、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合并开。取消了部门提出的不必要的年终总结会,采取印发工作要点的形式进行指导。今年计划召开会议22次,同比下降24.1%。

      6.关于“少数基层院‘慵、懒、散’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整治”的整改情况。一是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专项教育,在全省检察机关营造严于修身、严于用权、严于律己,谋事实、做事实、做人实的良好氛围,努力使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彻底摒弃“庸、懒、散”的不良风气。二是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对全省检察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级检察机关科级负责人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三是强化对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互相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责任心不强等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下发督办通知11件,认真督促整改,做到件件有着落。

      7.关于“加强对地方检察院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的整改情况。制定全省2015年检察教育培训计划,组织30期全省性业务培训,培训各 业务条线领导干部、一线办案骨 干和基层检察人员 4000 余人 。加大对基层干警的“巡回培训”力度,计划组织我省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省内知名法学专家、资深检察官、业务骨干组成讲师团赴到我省2到3个州市进行巡回培训,帮助地方检察院提高业务培训水平,重点解决基层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以能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家型人才为重点,启动全省检察机关第二批省级业务专家评审工作,为参加第四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作准备。组织好第三批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的征集、推荐申报工作,夯实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基础。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

      1.关于“班子成员横向沟通不够,通气不足,交心谈心不够”的整改情况。一是落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加强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确保做到经常化、常态化。今年以来,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7次,班子成员之间有效交流了学习体会与思想。二是建立谈心谈话登记制度,向班子成员印发了《云南省检察院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登记表》,由班子成员对开展谈心谈话次数、对象、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要素进行认真填写,对谈心谈话进行量化、细化,提高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的主动性、针对性,在班子成员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切实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

      2.关于“个别班子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强”的整改情况。一是切实增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规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坚持一切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在领导班子内部,所有成员一律平等,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二是党组书记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发扬党内民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集思广益,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带头实行正确的集中,在重要问题需要作出决定时,切实负起责任,发挥核心作用,敢于和善于集中,果断进行决策;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处理好与班子其他成员的关系,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促进领导班子的团结。三是领导班子成员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党组书记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四是决策前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吸纳基层和群众意见,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3.关于“存在院党组会代替院检察长办公会和院检察委员会的情况”的整改情况。严格执行党组会议事规则、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理顺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与检察委员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严格区分各类会议的议题范围,完善会议程序,今年以来共召开党组会10次,检察长办公会5次,检察委员会9次,做到议题不交叉、不重合,杜绝党组会代替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察委员会的问题发生。

      4.关于“检察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够,有的重大疑难案件未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整改情况。一是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程序,从议题提请、议题审查、议题审批、议题审议到记录纪要、执行督办、跟踪反馈等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制度要求和程序规范,确保检察委员会依法审议、依法决策。二是健全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定位,提供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确保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序正常运行。三是严格把握上会议题范围,凡属按要求必须上会的议题不得有例外,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拟同意终结的控告申诉案件、检察长认为应当上会的议题必须依法上会,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决定检察工作重要部署中的作用。今年以来,检察委员会会议共审议议题11件,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件、涉及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4件、事项5件。

      四、选人用人方面

      1.关于“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条件不够严谨,在如何处理党管干部与干部选拔中的考试分数、推荐票数的关系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实用的机制,针对性措施不多”的整改情况。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原则,在今年2月开展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程序,理顺党管干部与干部选拔中的考试分数、推荐票数的关系等问题,合理设置各个环节的权重,确保公开、透明、规范选拔任用干部,提拔任命10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同时通过民主推荐选拔任用9名调研员、10名副调研员,整个选拔任用工作得到群众认可。

      2.关于“在个别干部的使用上,由于选任资格条件设置的政策宣传和解释不到位,存在群众反映较多的现象”的整改情况。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宣传解读,着力保障检察干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在今年开展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人事相关政策规定科学合理设置选任资格条件,党组领导先后2次在动员大会上对选任资格条件进行说明,干部处负责对每名报名者进行耐心解释,确保政策宣传解释到位。在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中,没有同志对选任资格条件提出异议。

      3.关于“全省有9个州市的检察长由省院下派,其副职提拔无望,积极性受到影响”的整改情况。对分州市院领导班子尤其是正副检察长任职情况、班子队伍结构、领导能力水平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在考察推荐分州市院检察长人选过程中,我们将有针对性地向省委提出意见建议,积极争取省委支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逐步加大从分州市院符合条件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分州市院检察长的力度,激发分州市院副职的工作积极性。

      4.关于“州市院正副检察长、省院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普遍存在任职时间长、年龄偏大、知识经历结构单一等问题”的整改情况。深入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对分州市院正副检察长、省院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分州市院正副检察长的任职,加大向地方党委的请示汇报力度,积极争取组织人事部门支持,认真履行协管职能,落实好中发〔1999〕6号文件关于加大政法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力度的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分州市院正副检察长的交流轮岗力度和范围,将2名州市院检察长调任省院领导班子成员,对3名州市院检察长进行了轮岗交流。

      5.关于“基层检察队伍外面难进、门槛高、里面难出,干部横向交流力度不够等问题”的整改情况。进一步畅通检察队伍入口和出口。一是在确保符合《检察官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民族、边疆、贫困地区实际,综合运用招录、个别零星调动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基层检察院队伍入口。今年全省将招录211人,省检察院共审批14个分州市院38人的人事调动请示。二是加强向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汇报,努力推动形成党政机关、其他政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中的优秀人才交流机制,盘活检察队伍这盘棋。三是继续坚持上级检察机关有计划、有步骤派出业务骨干到下级检察机关挂职锻炼,省检察院今年派出7人到基层院挂任副检察长,指导帮助基层检察工作,提高基层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四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创新检察官队伍激励竞争机制,通过岗位交流、轮岗、练兵等形式推动检察官定期轮岗交流,培养一批能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家型人才。

      6.关于“后备干部培养常态化不够,后备干部人才库出现空缺后没有及时递补更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加大后备干部培养力度,报请组织部门支持,积极推动后备干部人才库补充和管理,不断完善后备干部教育、管理、培养、更新、使用机制,为优秀人才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7.关于“省、州市院检察人员多,县以下基层人员少”的整改情况。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在充分考虑各地辖区面积、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基数、案件量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检察院的员额,严格控制省州市院检察人员数量,对第三批180个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省院机关拟一个不留,各州市院留下不超过分配到本州市编制数的10%,其余全部分配到基层院,促进县级院编制占政法专项编制3/4以上的目标逐步实现,缓解基层案多人少矛盾。

      五、其他方面

      1.关于“省检察院及基层院‘两房’建设存在‘超规模’现象,个别院资金缺口大,造成新的债务和浪费”的整改情况。在加强“两房”建设的同时,加大对项目报批报建等环节的监管。一是对全省列入“十二五”规划的85个“两房”建设项目逐一进行核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个县检察院建设项目因违反中央关于停建楼堂馆所精神被责令停止建设。二是今年3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房”项目超标准超规模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对未批先建、贪大求洋形成新债务的项目,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该停工的,坚决叫停;该腾退的,坚决腾退或改变用途;该补办手续的,限期完善审批、建设手续;新债务一律交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处置超规定面积清偿债务,坚决杜绝违规建设问题的继续出现。目前,共清理腾退办公用房8.2万平方米,调整办公用房部分面积为案管中心接待室、干警图书室及与当地纪委共建的警示教育基地12.7万平方米;对因合并使用导致房屋功能、区域划分不清,形成“两房”建设面积超标准的情况,要求各地按照标准严格区分办公和办案等业务功能,确定核算面积,真实反映“两房”建设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面积。三是对列入“十二五”规划、收到中央投资但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建议调整规划、收回投资。四是对按标准建设但已形成资金缺口的项目,积极协调财政资金予以补助。已争取省级预算外项目建设投资补助2500万元,为39个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资金扶持,资金投放面占进入“十二五”规划项目单位的46%,缓解了基层检察院基建项目投资不足的压力。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建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建议相关部门坚决不予审批;对土地、规划变更的已批项目,坚决不安排投资计划;对已经开工的项目,建立跟踪督查制度,按照“实事求是、正视问题、查缺补漏、整改到位”的思路开展工作,及时了解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台帐管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大建小、批小建大,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对项目单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中央和省级投资等措施予以处理。

      2.关于“州市反映绩效考核压力大,一些指标不合理,如‘人均受案’作为分数计算,监督量化指标合理性、科学性、实效性不够,法院和公安对考核也有意见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将检察业务考评工作划归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专人到江苏、浙江等地学习借鉴先进发达地区改进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提出改进和完善我省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主要思路,并在广泛征求业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法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完成了全省检察机关2015年业务考评实施细则的修订,对考评的项目和程序作了修改,将案件质量评查、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评价纳入考评,着力改变简单通过数字指标、比例控制线等评价业务工作的做法,努力使业务考评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切实发挥考评正面引导、激励和规范作用。

      3.关于“个别基层院在绩效考核中虚报案件弄虚作假”的整改情况。加大对绩效考核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充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办案流程监管和业务数据审核,采取定期通报业务数据、组织交叉检查等方式促进考评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考评项目数据客观准确。二是充分运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法,尽可能多地掌握情况,做好考评的基础工作,减轻年度集中考评的工作量,防止搞突击,确保考评的客观公正性。三是坚决整治个别基层检察院在绩效考核中虚报案件、弄虚作假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

      4.关于“信息化建设时间拖得太长,有的设备、软件不适用,多次购买,造成闲置和浪费,系统使用效率不高;对州市县新建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工作效率低,有的一年未落实等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着手制定《云南省检察机关2015年—2017年信息化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坚决防止重复建设、设备闲置和浪费的问题发生。着手制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职责,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信息化建设、管理、维护、培训、安全等制度,成立招标委员会,严格招标程序,细化采购流程,加快招标速度,加大资金协调力度,加大信息化项目采购透明度,公开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二是认真落实“需求主导”的指导思想和“推进建设、突出应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对省检察院统一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需求和立项依据,组织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批流程,防止需求不明确、条件不成熟,导致项目使用效率不高的情况发生。同时,每一个信息化项目要分别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定,明确建设、应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避免出现重建设、轻应用、轻管理的现象。三是下发《关于对近年来信息化建设应用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认真组织对近三年来信息化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使用等信息化建设应用情况进行调研,对其中使用效率不高、建设周期过长的项目,准确摸清使用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建议。四是按照高检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对省检察院自行设计实施的服装管理、采购信息等检务保障系统技术标准,与高检院汇报沟通,避免重复建设;对高检院牵头组织实施的侦查信息平台建设,已安排专人掌握了相关技术要求,明确了实施意见,提高装备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联系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联系电话:0871—6409350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中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