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25.12.2016  14:0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16〕95号)要求,云南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95名,名额分布如下:昆明市选任20名(含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铁路系统选任的5名);在其它15个州市检察院所在地各选任5名。

二、监督职责、工作纪律及退出机制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1、省级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2、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开展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3、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履职过程中依法享有合理报酬。

(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1、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2、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1)拟撤销案件的;

(2)拟不起诉的;

(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三)人民监督员工作纪律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1、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2、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3、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人民监督员退出机制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违法犯罪的;

3、丧失行为能力的;

4、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和违反监督工作纪律的。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