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

21.12.2018  16:41
出真招用实招动硬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为切实解决干部“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等问题,近日,我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高位推动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干部激励体系建设,引导全州广大干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推动大理绿色发展共享发展跨越发展。州委发出通知,要求全州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指出,要突出“四个注重”,激励干部想担当愿作为。注重在基层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探索实施“721”工作法,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接触干部,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准察实干部,建立健全知事识人体系。注重从重点难点热点工作推进中了解干部,坚持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干部考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持续推进在脱贫攻坚、洱海保护治理、经济工作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工作机制,拓宽发现识别担当作为干部渠道。注重在巡察、分析研判、重大工作督查、专项工作检查、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担当作为的干部,加强和改进综合分析研判制度,不断提升分析研判的深度和精度。注重提拔重用攻坚克难、拼搏奋进、敢于直面矛盾的干部,提拔重用在日常工作岗位兢兢业业、埋头苦干的干部,提拔重用注重打基础、利长远的干部。

实施意见》要求,要建立“实绩档案”,鼓舞干部真担当实作为。鲜明重实干实绩导向。建立干部“实绩档案”,干部有“在工作中大胆开拓、勇于创新、取得实效,且近三年来工作经验被州委、州政府及省级以上(含部门)肯定并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在脱贫攻坚、洱海保护、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和民族团结、法治建设、党的建设等重点工作中顶在前面、干在难处,实绩突出的”等5种情形的,可向组织部门进行申报。工作实绩的申报、认定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经所在县市党委或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组织部门审定并纳入实绩档案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要提升“能力素质”,确保干部能担当善作为。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突出政治培训,全面加强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加强干部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培训,注重培养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全面提高干部“八种本领”。抓好干部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尤其是优秀年轻干部到中央部委、省直机关和省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加大州与县市、乡镇之间互派干部挂职、任职力度。注重在脱贫攻坚和洱海保护治理最前沿、经济建设主战场、艰苦地区、复杂环境、信访维稳第一线培养锻炼干部。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双向交流任职工作力度,增强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实效。完善和落实挂职干部实践锻炼纪实制度,全面记录挂职干部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坚决防止干部“混经历”。

实施意见》强调,要注重“关心关爱”,推动干部愿担当勤作为。按干管权限,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与所管理的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确保应谈尽谈,为干部排忧解难,激发工作热情。保障干部应当享有的正当福利,确保干部公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护理假及法定节假日等合法权益落实落地。保障体检经费来源,保证干部每年不少于1次全面体检。妥善解决省管及州管异地交流干部往返任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交通保障问题。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干部及其家属,探索建立帮扶因公牺牲干部家庭的长效机制。给予基层干部尤其是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支持,在政策、待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精简各类不必要的会议、文件、材料、报表,严格控制督查检查考核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干部负担。

实施意见》明确,要严格“澄清保护”,保障干部敢担当勇作为。严格区分正常检举揭发和诬告陷害,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一经核实,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将认定的实施诬告陷害的相关行为人信息录入社会诚信体系,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开通报。给干部造成负面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要及时向干部及所在单位澄清事实,为干部消除负面影响,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专心致志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实施意见》提出,要打破“平均主义”,鼓励干部多担当多作为。针对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考核,要求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开公正透明的差异化、精准化考核方案。以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结合干部工作职责、工作实绩、日常表现等情况,细化考核指标,合理确定标准,在规定的绩效考核上适当拉开差距,体现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和考核情况,适当拉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干部绩效奖励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奖励的杠杆和激励作用。

实施意见》要求,要推行“负面清单”,力戒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建立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负面清单”,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套上“紧箍咒”。干部有“贯彻执行上级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不及时、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被上级或州委、州政府书面批评的;在脱贫攻坚、洱海保护、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和民族团结、法治建设、党的建设等重点工作推进中推诿避责、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工作中怕冒风险、怕担责任、怕丢‘乌纱帽’,有风险的不敢干、有难度的不愿干、没先例的不会干,影响工作进展的”等10种情形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被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综合采取提醒、函询、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撤职等方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