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进一步做好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工作有关政策

09.08.2017  16:36

日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惠民实事,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做好我省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患儿治疗有关事项,将有效减轻患儿家庭负担,保证患病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通知明确,凡我省年龄在0-6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儿童以苯丙酮尿症为第一诊断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特殊治疗食品、住院及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报销。报销标准为: 0-1岁(含1岁)患儿每年报销限额1.5万元;1-3岁(含3岁)患儿每年报销限额3万元;3-6岁(含6岁)患儿每年报销限额2万元。限价范围内费用70%由医保基金支付,患儿支付30%。为保证治疗效果,我省苯丙酮尿症患儿实行定点救治医疗服务制度,省卫生计生委指定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妇幼保健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玉溪市妇幼保健院等10家医疗保健机构为我省苯丙酮尿症省级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要确定专人负责苯丙酮尿症患儿的治疗和管理,指定专门科室和医生依据患儿病情确定治疗性食品和药品的使用量并开具处方,患儿家长凭处方到指定的窗口购买。

通知要求,各州、市要积极宣传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报销政策,各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诊疗机构在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病筛查及诊疗时要充分告知,提高患儿家长救治政策的知晓率,确保患儿获得及时救治。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来源:妇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