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对我省税收收入影响甚微
06.02.2015 11:13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为促进节能环保,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通知要求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畜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畜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畜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我省电池、涂料生产企业较少,此次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我省税收收入影响甚微。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6.02.201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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