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案”入选昆明中院年度精品案

24.12.2015  09:56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度精品案例13篇。董如彬、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案;张晓平诉奥迪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均榜上有名。

    本次评选经过全市两级法院推荐、筛选,法院内外评委认真负责的多轮评选,并报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审定,最后从全市法院报送的88篇参选案例中评出。

     边民案

    为网络言行划出明确法律界限

    曾经的网络红人,董如彬、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董如彬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邀约侯鹏等人,虚构事实、编造帖文,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并进行恶意炒作,共计收受委托人支付的现金人民币34.5万元。期间,董如彬为提高个人网络影响力,在湄公河案件处理过程中,利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空间”等互联网公共信息平台,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严重混淆视听,扰乱公共秩序。

    案发后,董如彬、侯鹏被五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董如彬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评选理由:“边民案”是全国首例以利用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案例,也是云南省首例以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定罪的案例。“边民案”因案情重大、敏感,且属新类型犯罪案件,备受网络、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的审理围绕争议焦点,从犯罪构成等角度深入剖析、论证,准确把握该类新型犯罪的认定,为网络言行划出明确的法律界限。

     百老汇合同纠纷案

    帮助公众把握维权尺度和标准

    去年3月21日,曹某在昆明百老汇影院有限公司办理了一张6折会员卡,办卡时,曹某在《昆明百老汇影城会员卡使用须知》上签字,该份会员卡使用须知第12条规定:“……购买影票后不可退换”。同年6月20日,曹某通过手机客户端购买了百老汇影院3张电影票,总票价为人民币216元,但由于其当天有事情,并未去观看电影。第二日,曹某到电影院要求将其购买的电影票更换为21日当天的,但遭到拒绝。

    曹某认为百老汇影院在手机客户端的购票流程中对购票成功后不得退换这一规定不做任何提示的行为对他构成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影院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另外,曹某认为影院在其售出的电影票背面规定请勿携带非影城食品进入其影厅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并予以撤销。

    五华法院审理查明,消费者在第一次注册并使用被告提供的手机客户端购票时,需先同意手机客户端上的《服务协议》并进行勾选后才可以正常购票。该《服务协议》第8条规定:“用户在百老汇购买的电影票及其他产品概不退换。一旦用户在百老汇选座并确定支付后,即视为用户已完成电影票的购买,百老汇不支持退换票服务。但因百老汇影院的原因导致电影确实无法观看的除外。”五华法院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评选理由:该案系由普通消费者提起的“维权”诉讼,通过本案的审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明确了民事欺诈行为及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为解决消费者维权行为与商家正当经营行为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思路,同时有利于帮助公众更好地把握消费“维权”的尺度和标准。

     奥迪商标侵权案

    多方比对保护知识产权

    德国奥迪股份公司生产的“TT”跑车1998年首次上市后在市场上便受到车迷的追捧。而昆明本土老板张晓平认为,“TT”标志是他最先注册的,是奥迪公司使用的“TT”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张晓平称,2007年8月自己就已经获得了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依法成为“TT”商标在中国的唯一权利人。奥迪公司误导公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奥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他的注册商标,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奥迪TT跑车,奥迪公司应赔偿他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支出费用5万元;并认定他持有的TT商标为驰名商标。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奥迪公司使用的“TT”商标与张晓平注册的商标对比构成要素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张晓平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晓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评选理由: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商标标识不近似且不易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审理从商标的本质属性出发,以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防止混淆为基础,分析了涉案标识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及能负载该商品的商誉的属性,同时从视觉方面全方位对原告的注册商标及被告的标识进行了比对,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