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钱买车有凭据 4S店却扣车不认账

10.03.2017  11:14

   昆明信息港·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昨天下午,值守3·15法律维权热线的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孙明律师和西山区人民法院王新华法官,耐心为读者解答了维权咨询,购房、购车、物业纠纷等问题。

   购车维权

  4S店扣车主的车 说没收到车款

  龙先生:去年10月份,我到一家4S店买车,交了5万元定金,4S店开了收据,说好车到付尾款提车。接到4S店工作人员通知付尾款提车后,我到4S店,销售顾问告诉我当天财务机器出问题,要我到银行转账,钱款转到他的私人账户。我照做了,销售顾问给我开盖有4S店印章的收据、购车合同、车子保险等材料,并于当天办理提车手续。一个月后,临时牌照快到期了,我开车回4S店落户,4S店却说我的收款收据是假的,也没收到我的车款,把我的车扣下了,还告诉我,那个销售顾问已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我的车能要回来吗?

  李孙明律师:根据您介绍的情况,如果确如4S店所说,该销售顾问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刑事犯罪,但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由公安机关侦查。就您购车而言,我认为您是到4S店里购的车,第一次交5万元定金是由4S店收取并向您出具了收款凭证。后来是4S店通知您去交的款,您除了转账是在4S店外进行的,其它行为都是在4S店进行的,作为一名购买者,这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但不够谨慎的是把车款支付到私人账户。初步分析您的交易是受法律保护的,您有权要求4S店返还您的车,如4S店拒不返还,您可以对该4S店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涉及款项交付,应当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对公交易将款项支付至私人账户这种行为更应当谨慎。

   购房维权

  接房后发现没配套设施

  胡女士:我们小区2015年6月交房,当时开发商限定3天接房,我们接房后发现小区里设施不全,消防设施和合同约定的一些配套设施也没有,有些合同中没约定但开发商广告宣传中承诺的设施更是没有,我们已多次维权,该如何继续?

  李孙明律师:根据您介绍的情况,如果小区设施达不到法定条件,比如消防设施,你们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如果是一些配套设施不到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商宣传时承诺的配套设施却没有在合同里约定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资料才能确定开发商的承诺是否可以纳入作为房屋购销合同的一部分。

  李女士:我2013年买的期房,现已交付居住,已经交清了所有费用。因开发商欠土地出让款,无法办理房产证,想问问我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办理房产证?

  李孙明律师:根据您介绍的情况,目前无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自行完成房产证办理。但你可以根据购房合同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消费维权

  装好地板才发现不是要的品牌

  刘女士:我们家要装修,我到一家知名地板品牌专卖店购买地板,可在安装地板的时候,我发现包装上写的是却是另一个不知名的品牌。我提出异议,但安装工人却坚持说就是该知名品牌的产品,现在地板已经安装好了,我该如何维权?

  王新华法官:根据您介绍的情况,首先要确定您安装的地板到底是不是该知名品牌生产的地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建议您先向该知名品牌生产厂家核实该专卖店是否属实,再到消协或工商反映此情况,请他们核实您安装的地板是不是这个知名厂家生产的。如果不是,有可能涉及欺诈,您可以要求退货或赔偿。如与销售商协商不成,可以先请消协或工商部门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骑车摔伤 告车太崴店太坏为何败诉

  市民徐先生从云南一家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王牌”电动车,花了3490元。徐先生称,购车后,他发现电动车先后出现大灯不亮、报警器不响等一系列问题。不久,徐先生骑车摔伤,他起诉了销售商,理由是车辆质量不合格且售后服务有缺陷,这才导致自己摔伤。但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徐先生的诉求。

  买车3个月后,徐先生发现电动车控制器坏了,联系售后服务点后,对方换了个不同车型的控制器。“他们在更换时将速度调高,却没告知我。”第二天,徐先生骑行时不慎摔伤右腿,经鉴定达十级伤残,治疗加住院费花了3万余元。

  认定产品有缺陷、售后服务更换部件未对危险性作充分说明,进而导致自己受伤,徐先生将云南某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元。

  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伤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徐先生应举证证明其人身损害与使用该公司销售的电动车产品有关。

  法院认为,由于徐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人身损害发生在驾驶该公司销售的电动车期间并且没有其他外因,因此法院不能确认徐先生的损害与该公司的电动车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支招

  报警材料和拍照均可作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伤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以徐先生的情况为例,如果消费者想要求销售方或生产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举证证明其人身损害与使用对方销售的产品有关,这是非常关键的。”西山区法院吴娴法官说。

  那么如何证明呢?吴娴法官建议,如果发生人身损害时,可以报警救助,报警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同时,还可以使用自己手机拍照取证,记录现场情况。以此案为例,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等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保存好就医时医院出具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

   ★接线预告

  时间:10日下午2点30分到5点

  接线嘉宾: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杨

  热线电话:65353000

  新媒体参与方式:都市时报微博、都市时报微信、一点关注APP。即日起,“一点关注”开通“3·15维权”专栏,图文直播本报法律维权热线接听情况。

  陈维镖律师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2015年度被中国法律年鉴评为“全国优秀刑辩律师”。承办全国首例骨灰遗失索赔案、“云南许霆”何鹏案等有影响的案件。

  张杨法官

  2009年2月进入西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云南省首批入额法官,现为民事精审团队法官。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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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云南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1%
云南省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持续保持优良,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全年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Zhi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