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起草河道管理条例 入滇河道游泳洗车最高或罚500元

19.07.2016  09:34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日前已起草完毕,昨日,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召开论证会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和完善该条例,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2010年5月1日,《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2013年1月1日,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昆明条例部分内容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不一致。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及会议议题安排,由市滇管局牵头,起草了《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

主要入湖河道名称统一

修订版对滇池流域内主要入湖河道及支流沟渠的管理、监督进一步细化,对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拟将“主要入滇河道”的规定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的对应统一,即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删除了原版中的王家堆渠、姚安河、老盘龙江、枧槽河,据介绍,这是因为这些河流划入了其他河道,例如大清河包含枧槽河,那么枧槽河就不再单独列出来。

禁止游泳”建议被采纳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是滇池二级保护区,而昆明条例中的范围是100米以内,两者规定的范围不一致。修订版中增加了“入滇河道管理范围”相关内容,与上位法相对应,即入滇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河堤上口内侧边缘线水平外延50米的区域。

为了解公众对禁止在河道游泳行为的看法,此前市滇管局在微信公众号“滇池”和“昆明发布”组织公众投票,70%以上公众认为“滇池入湖河道应该禁止游泳”。基于此,修订版中增加了关于“禁止在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游泳”的内容。此外,对“在入湖河道中洗浴、游泳、清洗车辆、衣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类似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一致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专家建议

可划定部分区域允许市民游泳

与会人员也对《条例》(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的认为,如今仍有群众会将衣服晾晒在河边,不仅会污染河道,也对城市面貌有影响,因此建议将“在入滇河道周边晾晒衣物”的行为列入修订版中,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

有与会人员认为,随着滇池水质越来越好,一些市民喜欢到河道边游泳娱乐,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也是共享滇池治理成果的一种体现,因此建议对禁止游泳的区域进行划分,比如城区的入滇河道严格禁止游泳、洗澡等行为,在郊区安全区域内可一定程度允许市民进行此类活动。

记者 董宇虹 (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