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发布9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4.06.2020  09:00

今年是云南省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的收官之年,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昆明两级法院集中审理、宣判、执行了一批涉及毒品的刑事案件。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昆明两级法院审理毒品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布9起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2017年至2019年,昆明市两级法院共计审理毒品刑事案件5219件,占审理全部刑事案件的13.17%,毒品案件占比及体量较大。其中又以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居多,数据显示,3年间,昆明两级法院审理贩卖、运输毒品案4669件,占毒品刑事案件总数的89.46%。

近3年来,昆明两级法院审理的毒品刑事案件呈现出几个比较明显特点。因吸食毒品而引发盗窃、抢劫类侵财犯罪行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类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的犯罪行为等其他类型犯罪的现象突出;随着信息网络的高度发展,省外青年通过网络被招募成运输毒品人员居多;3年来,毒品刑事案件的涉案毒品从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为主,变成近期麻黄碱、氯胺酮(K粉)、“摇头丸”、大麻花蕊、“开心水”、“止咳露”等不断出现,毒品种类多元化特点突出,同时还出现人货分离、物流托运、邮寄等多样性的毒品运输方式,贩卖交易地点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给侦缉工作增加了难度。

典型案例1

吸毒致幻杀人被执行死刑

2017年5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昌某某在家吸食毒品后产生有人威胁、恐吓的幻觉,后于13日凌晨3时许携带管制刀具在外游走,于当日7时10分许遇到被害人太某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管制刀具连刺太某某3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昌某某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昆明中院于昨日上午10时,对昌某某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中,在案精神病鉴定显示,昌某某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导致控制能力、辨别能力受损,但他对吸毒后会产生精神幻觉是明知的,对吸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具有故意。因此,吸毒产生幻觉不能成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昌某某因吸毒产生幻觉后,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具有随意性、无因性,相较之于一般情形下的故意杀人行为,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典型案例2

贩卖假毒品仍被判处实刑

2018年,冯某、徐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将4箱毒品可疑物伪装后,以82.6万元贩卖给他人,被民警抓获。经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大麻、吗啡、鸦片等成分。后冯某、徐某某均被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案中,冯某、徐某某贩卖的虽是“假毒品”,但两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有实施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贩卖毒品无论真假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典型案例3

私藏罂粟种子被判刑

2019年5月,潘某某经营的饭店在接受检查时被发现泔水桶里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可疑物,后潘某某主动交代并在厨房内交出原植物罂粟种子净重708.47克,经鉴定,平均萌发率为38.67%。潘某某被以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原材料,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导致其他毒品犯罪的主要物质基础。本案中,潘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种子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