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不变”应和税制改革并行

08.03.2016  16:57

    没有什么意外,个税话题再次成为了全国两会上的热点。财政部长楼继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公平,单纯提高征收标准不是个税改革方向。中国将转向综合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国将循序渐进地实施个税新体系,新体系将基于完整的资产信息。新体系下房贷利息、教育和抚养子女费用将可减税。(3月7日新华网)

    自我国2011年确定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起,要否提高个税起征点,就成为一个公共话题。楼继伟的表态很容易理解:我国现行个税征收,采取的是累进税率,提高起征点后,收入越高的人事实上少缴的税越多,在分配调节方面效果有限。同时,现在的起征点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并不指向“其他收入”。

    正因如此,讨论个税的公平性问题,需要跳出“起征点”的单一角度。为什么民众会对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格外地关注?一方面在于,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在2011年制定的3500元个税起征点,在许多地方已不再是高收入。对3500元/月收入以上的群体征税,其对收入调节的作用已经不大;另一方面在于,和个税起征点的多年不变一样,整体的税制改革亦进展不大,这就使普通民众或多或少感受到“税负”,进而把情绪指向个税起征点。

    税收虽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某种程度上却也是社会财富再次分配的一种形式,它指向的是社会公平性的议题。如此而论,让税收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之间达到平衡,让普通的纳税人能够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就当成为某种必须。而要达到此种目的,最需要的就是宏观上减少公民的个税,让各种间接税和隐形税减少,同时完善国家的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税收的现实使用效率。如此,才能务实地减少“税负感”。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急迫的,其实仍是整体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尽快将单一的个税征收模式,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性征收模式,再附加以其他的征税模式,最大程度地来还原税收对社会财富二次调节的意义。在这次答记者问中,财政部长楼继伟就表示,个人综合税的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今年将把这个方案提交全国人大。今后将根据条件分步实施,逐渐完善。应该说,个人综合税的征税模式,契合的正是税制改革的大方向。(王聃)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