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 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要受刑事处罚

23.10.2015  11:56

    昨天从省交警总队获悉,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还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以上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交警已经做好准备,将按照新的法规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详解处罚升级

    以下违法行为,将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1、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以前的处罚:行政处罚。最高2000元罚款。

    现在的处罚:刑事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2、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以前的处罚:行政处罚。最高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现在的处罚:刑事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以前的处罚:行政处罚。

    现在的处罚:刑事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4、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

    以前的处罚:行政处罚。最高5000元罚款。15日拘留。

    现在的处罚: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

    以前的处罚:行政处罚。最高5000元罚款。15日拘留。

    现在的处罚:刑事处罚。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都市时报 首席记者黄朝红)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