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2014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费通知

30.12.2014  19:14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2014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费通知

 

各有关州(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办农水〔2014〕162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3〕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2014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筹措和使用

(一)维修养护项目除中央资金外,州(市)、县级应积极筹措地方建设资金,协调整合各部门资金,并鼓励和引导受益乡镇、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等方式参与项目实施。

(二)维修养护项目资金要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1.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2.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3.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三)维修养护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2.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四)单件农田水利维修养护项目的中央资金补助规模不得超过5万。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二、项目前期

各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立项指南》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编制完成维修养护经费支出汇总表(见附件),由州市进行审批,报省级备案,省级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三、项目实施内容及条件

(一)项目实施内容:

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指对已建的大中型灌区骨干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山区“五小水利”工程、高效节水灌溉、牧区农田水利、农村河道等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二)项目实施条件:

1.维修养护项目符合《云南省农田水利规划》;

2.维修养护项目已进行产权登记,产权人已明晰;

3.项目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4.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

四、项目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群众参与式建设管理。要求在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建设过程、工程验收以及运行维护,全程引入群众参与机制,充分尊重和发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积极性。

(二)以县为单位安排的维修养护项目,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经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以灌区为单位安排的维修养护项目,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

(三)维修养护项目要严格实施公示制。年度资金计划须由县级水利部门或者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还须在所涉及的村委会张榜公告。项目动工时须在建设地点张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工程投资、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各级财政资金筹措情况等;项目完工后,县级水利部门或者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要将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经公示得到产权人或70%以上的受益群众签字认可的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五、项目验收

(一)资金使用经审计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或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域上年度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验收情况报州(市)水利、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省级将进行抽验考核。

(二)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维修养护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效益发挥情况(包括灌溉面积、节水效益、经济效益、产业发展情况),工程运行维护等情况。

(三)省级抽验考核意见作为下一批资金计划安排的依据。

(四)项目经验收后,产权人要切实做好工程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久发挥效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