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进行调整

21.07.2015  12:08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三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是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税政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