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因质量问题被退回汽车可退车船税

03.12.2015  16:04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内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车船,就可以申请退还相关的车船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新政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同时,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应当协作,在纳税人因质量原因发生车辆退货时,国税机关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

  另外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