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克保:开展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 加快推动质量强国建设

24.03.2016  16:34

开展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 加快推动质量强国建设


□梅克保


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从国家层面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以此推动质量工作、促进质量提升,十分必要,非常紧迫。

一是加快推动质量强国建设的需要。质量强则国家强,质量兴则民族兴。这几年,我国质量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无论是从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来看,还是从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来看,质量水平总体呈稳定提升态势,但我国的制造业大而不强,生产的主要是中低端产品,科技含量高、质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不多,全要素生产率和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水平都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全要素生产率仅为美国的17.5%、德国的21.6%、日本的25.4%和瑞士的16.9%;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水平仅相当于美国的35.8%、德国的36.6%、日本的32.5%和瑞士的28.2%。质量提升动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催生了我国消费市场的怪圈,即“产品质量不高、低质低价形象、中高端需求转移、提升质量的动力不足、产品质量不高”的非良性循环。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居民消费外溢、中高端消费转移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质量和品牌是重要因素。美国《福布斯》双周刊网站曾发表《为何中国消费者飞往日本购买马桶盖》的文章称,中国人为何一路跑到日本购买马桶盖,除了价格因素外,主要还是看重高标准、高质量的产品。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强调,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要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就是要通过奖励优秀企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全民质量教育、采取质量激励等促进措施,推动质量提升和质量强国建设,形成更为有效的质量供给,创造更多的“质量红利”和“质量溢价”,进而全面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质量。

二是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律体系的需要。当前,我国与质量有关的法律达11部之多,这些法律的调整范围大多限于政府行政监管职能、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等,偏重于政府质量管理这单一质量治理模式,关注于政府与企业的单一质量管理关系,而忽略了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在质量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对质量发展和质量促进仍是空白。近年来,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都在探索推动质量立法工作,质量奖励、品牌建设、质量统计分析、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等质量促进工作积极有效开展并形成了制度,这些都需要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还有清洁生产、中小企业、循环经济等方面促进型立法的制定实施,在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为质量促进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近年来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积极呼吁要开展质量促进立法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以法治手段规范建设质量强国过程中社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均衡建设,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的质量治理难题,填补现行质量法律体系的空白和不足。

三是吸收借鉴国外质量立法经验的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质量促进法规制度来加强质量工作,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日本60年代提出质量救国战略,先后制定出台了《住宅质量确保促进法》《生产基础技术促进基本法》等法律。美国1987年颁布了《质量促进法案》,设立“国家质量奖”,通过一系列激励质量创新的措施,使美国重新夺回主导产业霸主地位。欧盟1995年专门制定了《欧洲质量促进政策》,主要内容为质量促进的倡导,对欧洲的质量发展进行积极的引导。近年来,韩国、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都有相关立法。这些实践告诉我们,我国的质量促进立法决不是拍脑袋,而是有国外成功做法和经验可循,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质量促进法》是一部规范政府、企业、质量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等社会主体质量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涉及面广、影响力大、针对性强,在立法研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重点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质量促进法》的性质定位。《质量促进法》定位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它应该是一部国家法、激励法,统一规定各主体参与促进质量发展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反映我国从“速度时代”进入“质量时代”的法律导向,肩负着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使命。质量促进,既包括对具体微观产品(服务)质量的促进,也包括对宏观经济增长质量的促进。前者可以视为直接的、个别的促进;后者则是在前者基础上实现的间接的、整体的促进,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促进。《质量促进法》作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应兼顾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的质量促进内容,同时反映我国质量型发展阶段的时代特点,并为之提供法律保障。

(二)《质量促进法》的基本功能。《质量促进法》应当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根本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为基本遵循,牢牢把握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特点,充分借鉴域外质量促进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我国质量发展现实需要的法律。为此,《质量促进法》的基本功能,应牢牢定位在通过巩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与机制,合理配置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促进权限,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为加快推进质量治理创新、促进质量持续改进、将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三)《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应当以构建科学有效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促进质量发展的基本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国家质量发展的促进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由于质量本身的技术性特点,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市场质量信号的重要提供者和传递载体,也应参与其中。因此,质量促进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质量促进法》应当让参与质量促进的各类主体,明确自己在质量促进中应享有的权限与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同时合理固化国家质量体制改革的已有成果,清晰划定政府质量促进行为的边界,严格限制质量促进行为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在《质量促进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各类主体促进型与合作型的行为模式,明确进行质量促进的路径。一般而言,它通常是各类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工具,具体包括财税金融促进政策、竞争促进政策、产业促进政策、外贸促进政策等。通过建立科学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

(此文摘自质检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梅克保在《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启动会上的讲话)《中国国门时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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