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责赔付屡屡发生折旧又暗藏猫腻 车保交费遭质疑

10.07.2015  11:57

保单上仅有“新车购置价”一栏 记者 苏颖 摄

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为了让车辆或人得到相应保障,我们在购买新车的时候都会买保险。当出险时,我们又经常会遇到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的折旧赔偿问题与车辆出险后是否“按责赔付”问题。问题出现时,保险公司和车主各有说法,保险公司要么不赔,要么赔得很少,最终只能闹上法庭。车辆保险与每个有车族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法律的框架下,如何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6万该赔吗?

2013年2月,昆明新安公司(下称新安公司,化名)花41余万元购买了一辆重型罐式二手货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8月),为危化品特种运输车辆。

2013年8月21日,该公司向天伟财产保险公司(下称天伟保险,化名)投保了交强险、特种车辆损失等险种(包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30日零时至2014年8月29日24时。

2014年4月12日16点50分许,司机丛某某驾驶了一辆牵引汽车及半挂车行驶至昆磨高速K153+800米处时,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驾驶的车辆车头与新安公司的车子相撞后侧翻,造成了两车受损及车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后,经玉溪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而新安公司的驾驶员赵某无责。

虽然没有责任,但是这辆重型罐车却遭受了重创。因天伟保险合作的修理厂不具备危化品特种车辆的修理资质,修复后无法出具符合国家特种车辆检测标准的合格证,导致新安公司的车无法在昆明修复,必须拖回原厂进行修理。

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新安公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货车的修理费进行评估。司法鉴定中心最终评估费用为339149元,新安公司支出了鉴定费2万元。

事后,新安公司并没有得到天伟保险的相应赔偿,双方对簿公堂。原告新安公司请求盘龙区法院判令被告天伟保险赔偿原告修理费、鉴定费、施救费等共368149元。天伟保险则认为,新安公司的车在事故中无责,新安公司没有配合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本案应该追加侵权责任车辆及其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使用54个月,扣除折旧后车辆价值只有18万多元。

那么,新安公司36万余元该赔吗?对方全责,承保的保险公司该赔吗?如果不该赔,又应该由谁来赔?

2014年12月14日,盘龙区法院给出了答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即新安公司可以在保险金请求权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自由选择,因此,被告列为天伟保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天伟保险要求追加侵权第三者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彦金认为,在保险案件中,车辆出险后产生的修理费,被保险人不管有无责任,都可以将自己当时买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由该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后,可以向事故责任人和赔偿义务人以及责任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