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关于昭通豪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03.07.2015  13:32

昭通豪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递交的《关于设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51号令)的有关规定,昭通豪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依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精神, 经研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 、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 。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请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通信管理机构或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文化产品。

此复。

 

 

 

 

 

 

 

 

 

 

2015年5月26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文化厅 发布人:5300000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