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1.10.2014  12:15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明确:

        一、昆明市主城5区及3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其余各县区幼儿园和农村学前班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幼儿园等级在不超过市级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共同报当地政府审定,同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除按照《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1、幼儿园房屋购置情况或房屋租赁协议;2、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新开办的幼儿园办理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手续时,还需提供建园预(决)算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应至少保持三年内稳定不变。确有必要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于秋季开学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属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时备案的,当年不予受理。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机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按照《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资助和收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