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效率与公平

13.04.2016  12:36

    在很多财产、交易纠纷及案件中,都需要赴金融机构调查取证。一般来说,这些调查取证由代理律师提请,但涉事的金融机构往往以涉及用户隐私为由而拒绝配合。

    律师为取得调查取证的机会,不得不周转于法院、公安和金融机构,无限拉长了取证的时间周期。甚至还要在两名警察的陪同下,才能获取各种法律文书、资料及与被调查取证方对话的空间。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这等于无限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增加了法院审理的时间成本。在金融机构取证难,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痛点。

    事实上,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取证难的问题。各个单位和机构都有自己的流程和办法,这就导致取证周期过长。金融机构则会以“涉及隐私”这一“正当”理由直接将律师挡在门外。

    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机构自认是照章办事。他们当然也有他们担心的理由:如何相信一个律师或一个个体有权调取相关资料信息,如何确信取证的人仅仅只是将信息放在适用的范围内,如果处理不当,谁来负责。

    这种种也说明,我们国家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关于正当取证的界限和范围很不明确,或者即使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总有不确定的地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正常程序取证要碰壁的地方仍然太多。

    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官方的、法律层面上的授权,而且代理人也需要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他们提供帮助。五华区法院试行《关于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显然是针对取证难痛点的点穴,而且也见了成效。半年时间,调查令发出40张,全部得到了被调查人的配合,帮律师取证成功。

    之所以调查令能如此立竿见影,是因为调查令来自法院授权。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设立了调查令的权限、范围及有效期限,在最大程度降低了调查令使用的风险。而调查令本身不是单单的行政手段,《民事诉讼法》、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支持其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外,取证难还体现在,被取证方往往对案件一无所知,因此对前来取证的律师没有信任感。有了法院调查令的支持,被取证方就卸去了可能的责任与麻烦。既然相当于免责,那自然也就没有理由推三阻四。

    我们也必须注意,只有法院有权力签发这份调查令,因为他们有足够的信息和权力监督调查令的执行。律师拥有了调查令,也不等于就可以任性。在设计调查令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身份、责任和义务,调查令也设立了一旦违规操作应担负的责任。

    这样,无论是代理人,还是被取证方,都被制度绑定。拒绝执行调查令的,代理人反馈后,法院就可以去执行取证;而调查令滥用的,法院也有明确的责任追索。因此调查令能在一个良性的操作环境下进行,使得多方受益。调查令显示法院严谨的制度设计能力,也让我们明白一个有细节的、可操作的制度是才好的制度设计,一个好的制度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加体现效率、公平与正义。(都市时报 梁兼)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