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

17.10.2018  02:15

2018年10月1日起,昆明市调整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保险生活待遇和当期缴费标准。

根据《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市政府第13号公告)的规定,为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确保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不降低,按照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将在原有基础养老生活费领取标准基础上增加50元,缴费也按新缴费标准执行。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达到430元。

具体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呈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的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生活费(分高中低三个档次)从每人每月380元、340元、310元调整为430元、390元、360元;晋宁区、宜良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镇、阳宗镇)的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生活费从360元、320元、290元调整为410元、370元、340元;东川区、嵩明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的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生活费从340元、300元、270元调整为390元、350元、320元。

10月中旬后,昆明市调整被征地人员基础养老保险生活待遇将陆续调整到位,将有17.5万人被征地人员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