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四举措”调整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06.07.2015  20:10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州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调整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居民医疗负担,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一是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从今年起,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费率增长机制,每年年末,根据上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5‰确定次年的缴费标准。今年大病保险缴费标准208元,其中单位143元,个人缴费65元。今年以来,全州城镇职工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36.68万人,保费收入4000万元,理赔852人次,理赔金额1250.64万元。

二是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报销比例。从今年6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报销:1万元以内(含1万元)报销60%;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报销70%;3万元以上报销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三是做好城镇职工购买重大疾病商业保险。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工作,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用个人帐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协议。职工社会保障卡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四是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行为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制度,明确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支付的范围、申请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提交的资料等事项。同时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异地就医费用报销程序,明确了省外异地就医医疗机构范围、报销依据、审核标准等相关事项。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红河州 发布人: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