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用枪应管好“枪口”的指向

23.06.2015  01:09

    公安民警在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使用枪支,既全力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又切实保护自身安全。公安部副部长黄明17日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6月18日新华网)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强调“警察在处置突发暴力事件时要依法用枪”,可以说是老调重弹。由此,联想到深圳一名副市长曾放言“警察手中的枪不是烧火棍”,以及深圳松岗街道办关于警察“开枪有奖”的规定,令人不无担扰。特别是,2013年4月6日,深圳陆丰一名交警拔枪示威,以此吓退拥堵的车流和人群。然而,当交警“拔枪治堵”,将枪口指向遵纪守法的普通市民时,就表示离“走火”伤及无辜的可怕场景不远了。

    不可否认,人民警察法赋予了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力,警察依法用枪本身无可争议,关健是如何管理和使用的问题。从某种角度讲,警察用枪,确实可以增加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安全感,暴力抗法的案件将会减少。但警察用枪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警察十分明确枪支的使用规定,使用得当就可以有效地制止犯罪,但由于冲动等原因一旦使用不当,就会违法甚至犯罪。尽管警察配枪是大趋势,但“动用最小武力原则”是铁的纪律。

    然而,无论是交警“拔枪治堵”,还是民警“开枪有奖”,均暴露出了公安部门在警用机械配备、使用和管理上还存在漏洞。比如,现有的法律在立法层面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及全面的问责机制;没有规定在法定情况下,警察应当配备并使用枪械。特别是,虽然规定了警察违规使用枪械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不合理限制或影响枪械正常使用的法律责任。导致一些公安机关走两个极端,要么因噎废食,不敢给民警佩戴和使用枪械,严重影响了枪械在打击、威慑犯罪方面应有的作用;要么鼓励警察“过度用枪”,为伤及无辜埋下了安全隐患。

    因此,理性而冷静的进行制度改革,既要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又要有效防止人民警察因枪械的不当使用而伤及无辜,当引起广泛重视。首先,应制定严格、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枪支配发、保管和使用规范,完善对枪械配备、使用中涣散配用和不当限制的问责机制,建立上级公安机关及纪检部门对枪械配备和使用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机制,真正做到应配尽配、能配则配、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枪械配备和使用原则。特别是,不断强化对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人民警察的责任意识,防止警察利用枪械宣泄情绪、报复社会,切实管好“枪口”的指向。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