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警察以“办案”为名 出国门招摇撞骗进监狱

31.12.2016  10:09

  云南网讯 伪造证件,购买警服、警衔、警号,邀约狱友一同前往老挝、缅甸以“办案”为名,在老挝、缅甸进行非法询问并收取当地赌场红包。近日,云南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有招摇撞骗前科的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假冒警察在老挝、缅甸两国招摇撞骗的刑事案件。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昆明人,曾因招摇撞骗罪以及偷越国边境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1年6月刑满释放。2014年4月,刘某某再次重操旧业,私自伪造载有“云南省国家安全厅情报处处长职务,三级警监”的《警官证》、《侦查证》,打印相关云南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文件,购买警服、警衔、警号,邀约在监狱中服刑认识的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一同前往缅甸“挣钱”。被告人刘某某身着三级警监执勤服,自称是云南省国家安全厅情报处长,并向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二人出示上述3份伪造的虚假“红头文件”,要求被告人徐某某身着二级警司执勤制服,扮演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民警,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身着便装,扮演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

  三人驱车至老挝金木棉,以虚假身份与当地治安保安局联系,接受当地警方接待并要求协助“询问”当地赌场的一名中国籍员工,在收受当地赌场3万元红包后,三人又窜至缅甸小勐拉县城,要求小勐拉警方协助调查曾经在赌场因借高利贷赌博与刘某某发生纠纷的朱某某。

  缅甸小勐拉警方与我国国家安全局进行核实,确认三人身份系造假,三人被识破后结伙偷越国边境回到中国境内,后被我国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警服及警用物品,制作虚假的证明文件及证件,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一同冒充警察、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在老挝、缅甸对被害人进行非法询问并收取当地赌场红包,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

  办案法官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等规定,以招摇撞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