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范行政文件制定 涉重大决策要评估风险

15.12.2017  00:58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江枫 摄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江枫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30日经省政府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明年元旦正式施行。

    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12月14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主体资格由法制机构确认公布

    省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介绍,《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奖惩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由法制机构负责确认及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要进行风险评估

    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最终发布,一般应当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等程序。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必须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五个方面。

    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3年

    张宪伟介绍,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应当规定期限的,或者上位规定要求规定期限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按照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公布,重新确定文件的有效期,并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改正或撤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研究。研究后认为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情况告知申请人。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需要,《办法》明确了通报制度、目录公开制度、评估制度、清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制定机关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制定机关每5年要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要追究过错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江枫 摄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领导签发

    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强调,《办法》是云南省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我省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提高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他指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凡是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没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者交由领导签发。

    陈建华还强调,全省各地各部门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风险评估,要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并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编辑:昝娟娟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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