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检察院为什么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06.12.2016  05:02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辩护律师反映公安机关、看守所阻碍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控告,经审查核实,该院及时督促相关部门纠正违法行为,保障了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据悉,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近日到西山区检察院反映:该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该所14名律师分别担任周某、蒋某等14名涉嫌聚众斗殴案的辩护人。辩护律师到某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周某、蒋某、姜某3人时,看守所民警口头告知律师,办案单位不允许单独会见,需侦查人员陪同。律师认为该案不属于依法需要批准会见的案件范畴,要求西山区检察院予以监督。

  受理控告后,西山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立即安排控申、监所部门及时与看守所及侦查机关联系了解情况。侦查机关认为,该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恶劣,辩护律师须经许可,方可会见。西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西山区检察院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协调律师会见事宜,经过协调,看守所及时安排了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蒋某、姜某会见,并承诺在与侦查部门提讯时间不冲突的前提下,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周某。西山区检察院在跟踪监督中,发现存在问题,看守所未在48小时内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西山区检察院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立即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看守所与西山区检察院及律师联系,安排了辩护律师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