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03.04.2017  04:28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地方立法形式为我省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私扩阳台、加盖顶棚、乱建“握手楼”“阴沟楼”“花脸楼”……长期以来,这些“难看更难拆”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全省各地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带来不少安全隐患,成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突出问题。2016年,我省正式启动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全面清查处置违法违规建筑是其中的重点工作之一。

  此次通过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认定,即“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其中,州(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违法建筑具体该如何依法处置?《规定》明确了分类处置原则和方式: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规定》还对城乡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暂缓拆除、不能拆除和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的具体情形作出详细区分,体现了“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合理解决违法建筑遗留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处置程序要依法规范,当事人权益也要有保障。《规定》明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处置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强拆”问题,《规定》明确,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处置部门应当发布包含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张贴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也可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强制拆除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立法既要科学合理,还要符合云南实际。”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由于我省各地城乡发展情况差异较大,此次通过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对能够全省统一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不宜全省统一规定的内容,则明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云报全媒体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