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老板行贿副区长45万 辨称是对方老婆索贿

19.07.2017  12:12

  云南网讯 李某是一家拆迁公司的老板,为了拿到昆明市一个拆迁项目,他向官渡区原副区长余某某(另案处理)行贿45万元。但李某在接受审判时却说:“不是我主动送钱,而是他(余某某)老婆跟我要的。

  相识

  通过员工认识副区长

  李某的拆迁公司里有一个神通广大的员工,此人是时任官渡区副区长余某某的小舅子。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拿到官渡区南部会展中心建设项目小河咀村的拆迁工程,李某通过这个员工引荐,结识了余某某。随后,在宴请余某某的饭局上,李某希望余某某多多关照他。通过招投标,按照正常程序,李某并没有中标,他很是失望。余某某对他说可以帮忙协调一下。果然,在余某某的协调下,李某得到了一半拆迁工程。

  行贿

  让副区长小舅子转交

  事成之后,李某准备了40万元现金,让余某某的小舅子转交给他姐夫,并说这是好处费。因为这一笔钱,李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行贿罪。开庭审理时李某喊冤:“不是我要行贿呀,是余某某的媳妇打电话指明要好处费的。她说我得到了一半工程,要给她家好处费。如果没有副区长的协调,咋个可能拿得到这一半的工程啊?

  因此,李某并不认为自己是通过行贿来谋取利益,而是余某某的老婆索贿。但法院查明,除了这笔钱,李某还有两次向余某某行贿。李某第二次陪余某某等人打牌时,余某某的老婆打着打着就说:“有件大衣挺好看的,还很适合我。”余某某说没有带钱啊,心领神会的李某当即表示:“我带了,我带了。”当即拿出4万元给余某某的老婆。

  李某不仅砸出4万元给余某某的老婆买名贵大衣,还给他们的孩子一个大红包。据李某供述:2012年春节期间,他在路上偶遇余某某一家,他便拿出1万元给余某某的孩子当压岁钱。

   结果

  一审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庭审时,除了不承认自己是通过行贿得到工程谋利之外,李某还把行贿行为都怪罪给余某某的老婆主动索贿。五华法院审理后,认定了李某行贿的事实和罪名,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

  记者 柏立诚 实习生 苏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