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一月 昆明"民告官"仍难见官

18.06.2015  10:25

原先找被告单位领导不好找,只能见到法律文书和代理律师,现在在法庭上能见到被告单位领导。”今年5月29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由于一位市民死亡赔偿金的行政给付问题,他的家属将昆明高新区社保局告上法庭。民告官不是新鲜事儿,但让原告方颇有感触的是,开庭当日,被告席上除了委托律师外,昆明市高新区社保局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出庭应诉。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亮点之一就是民告官要见官。一个月过去了,昆明的“民告官”案件有何新变化?

民告官不见官现象仍突出

对五华区法院而言,“民告官”见“”已成为“新常态”,2009年,在五华法院和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五华区政府出台了《五华区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规定》,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2010年五华法院就实现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或副职领导出庭应诉率100%。如今,只要行政案件一来,五华区法院就会马上将诉讼须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知书送到行政机关。

但就全市而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却并不乐观。昆明中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民告官案件中,“不见官”的问题比较突出,一审昆明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诉率不到10%。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已经有20多年时间了,往往打官司的老百姓在法庭上要么面对空席的被告,要么全程都无法和被告交流,“民告官不见官”成了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一位法官直言,“大多数情况下,站在被告席上的只有作为行政机关代理人的律师,他们不熟悉具体情况,遇到法院协调调解时,也不能当场拍板,反复开庭,浪费司法资源,也让起诉的老百姓怨声载道。”这位法官分析,行政机关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法治观念不强,对行政权力接受司法监督有抵触情绪,放不下架子,“官本位”思想作祟,怕丢面子是应诉率低的主要原因。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如何理解“应当”一词?哪些情况属于“不能出庭”?这会不会成为负责人不愿出庭的借口?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就此解析,在法律术语中,不用“必须”一词,其实“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是属于义务性。不能出庭的情况要有正当理由,另外,新法也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仍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正职即法定代表人,如果一个单位一个正职三个副职,该四人均能成为行政案件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法律规定了“应当”,但据记者了解,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全市法院新收行政案件数量增多,增幅达到200%以上,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仍然较低。

官员应诉,对于案件的解决起到什么作用?在陈云东看来,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提升负责人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水平。很多具体的行政决策行为都是行政首长做出的,出庭参与法庭审理活动,直接了解为什么会出现让行政相对方不满意的地方。促进后续行政、执法更加注重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将更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化。对群众而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可以感受到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尊重和重视,和决策者当面沟通,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此外,作为被告一方,行政案件官员出庭应诉的表现,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充分查清案件事实,最终影响到审判的公平公正和相应矛盾的有效解决。

沈宗紧是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多次作为“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他直言,负责人即使出庭,表现也乏善可陈,但往往是被动参与庭审,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既不了解案情,又欠缺诉讼能力和技巧。

事实上,除了像沈宗紧这样参与过“民告官”案件审理的律师,司法机关也重视到了这一问题。2014年,昆明中院与多部门联合建立“昆明市依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由法官、专家开班授课,培训官员应诉技巧,提升官员的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