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市审结行政诉讼案1596件

18.09.2020  10:40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及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9年全市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并提出相应建议。

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结案率大幅上升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昆介绍,2019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呈贡五城区基层人民法院共计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15件,审结1596件,审结率达83.34%。新收行政申诉复查案件3件,全部审结。从数据上来看,全市行政审判新收案件数与去年基本持平,结案数、结案率大幅上升。

据统计,2019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仍多发于房地征收(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征收补偿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工商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全市两级法院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审查力度,审结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257件,占16.1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为269件。

行政机关应提高应诉能力

李志昆表示,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正在逐步增加,但相较于我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旧不高。因此全市法院严格适用法律,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法院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确保行政相对人“告官要见官”的心理诉求得到实现,促进行政争议有效实质化解。

昆明中院行政庭负责人吕磊表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提高应诉能力,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建议运用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准确运用《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举证内容等规定,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应诉能力。

典型案例

1

路政部门超期扣押车辆被判行政赔偿

2016年11月,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马龙县境内杭瑞高速曲嵩段下行线时发生煤焦油泄漏。随后,昆曲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以该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为由将车辆扣留,同时发出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扣留车辆长达200余天。该运输公司以超期扣留车辆没有法律依据,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昆曲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诉至法院。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延长30日。故判决昆曲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超期扣押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处30万元行政赔偿。本案可为行政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警示和借鉴。

典型案例

2

生命损失不存在“双重赔偿

2016年10月,云南某公司职工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负全责。经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向杨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527460元。2016年12月,杨某被认定为工亡。2018年5月,杨某生前所在公司为杨某申报工伤待遇,经盘龙区社会保险局核实认定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653445.8元。后盘龙区社保局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527460元后,认定应向杨某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5985.80元,并拨款支付给云南某公司。

杨某家属对此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盘龙区社保局足额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家属在已获得民事赔偿后,再要求盘龙区社保局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诉请。

杨某家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基于第三人侵权还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杨某家属从侵权人处实际获得民事赔偿后,仍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亡职工近亲属享有的具体保险赔偿项目并未设置任何附加条件。且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的独立法律关系,不存在所谓“双重赔偿”的问题。财产性损失不得获得双重赔付,但生命权的赔付不因民事赔偿的获取而免除。故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本案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引,对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力保护,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范例。(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  实习生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