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工商广处字〔2017〕14号

31.10.2017  09:57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 广处 字〔 2017 〕14号

 

当事人: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7781182B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云南软件园孵化楼12B楼

经营范围: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文化传播及广告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

根据国家总局广告司“关于严肃查处重点领域违法广告的通知”和提供的违法广告线索,我局在开展广告监测排查的同时,要求广告发布媒体单位(广告发布者)对涉及“刘洪斌”代言广告进行自我排查,经当事人认真排查发现,并主动向我局报告,其于2017年5月15至6月22日期间利用自有的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精品荟萃.彩云导视》平台,以介绍“唐通5.0和它的清毒再生治糖疗法”的形式发布“国药准字Z22021389”药品视频广告,广告中利用专家(刘洪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其行为涉嫌违法。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一、当事人通过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精品荟萃.彩云导视》平台发布“糖尿乐胶囊”(国药准字Z22021389)药品广告。当事人与昆明驰扬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精品荟萃.彩云导视》业务合作协议,利用有线数字电视网的《精品荟萃.彩云导视》平台代理发布广告,2017年5月昆明驰扬广告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马天龙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于2017年5月15至6月22日期间在《精品荟萃.彩云导视》平台,以介绍“唐通5.0和它的清毒再生治糖疗法”的形式发布药品视频广告,当事人提交了“糖尿乐片”(国药准字Z20060426)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吉药广审(视)第201606060009),昆明驰扬广告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马天龙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合同费用4500元。

二、当事人以介绍“唐通5.0和它的清毒再生治糖疗法”的形式发布药品视频广告,是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糖尿乐胶囊”(国药准字Z22021389)药品广告。当事人未能严格广告内容审查,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和昆明驰扬广告有限公司在承接广告审查中,误认为是吉林省中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糖尿乐片”(国药准字Z20060426)药品广告,导致实际播出的是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糖尿乐胶囊”(国药准字Z22021389)药品广告。我局在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中证实。

三、经调查发现“糖尿乐胶囊”(国药准字Z22021389)、“糖尿乐片”(国药准字Z20060426)药品为处方药品。

四、在广告宣传内容中,有利用专家(刘洪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违法情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复印件)、广告播出视频(光盘),广告经营者昆明驰扬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包装、注册商标(复印件)、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文书、物证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六条第(四)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广告费用4500元,并处200000元罚款,共计204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南省工商局计划财务处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收款书》,再到昆明市农业银行盘龙支行营业室缴纳罚款(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72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