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减少政府过度干预市场行为 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01.03.2015  10:50

  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省直各部门及各州市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全面清理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以促进市场主导、公平税负和经济升级转型。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方案》要求认真排查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从以下6个方面系统清理各类优惠政策:

  一是要严格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或承诺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未经省政府批准,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区域政策时不得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再复述已有的税收优惠内容。二是要清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三是要严格社会保险缴费管理。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四是要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制定的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取消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企业土地出让收入,取消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五是要严格财政体制管理。严禁违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对部分区域实施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六是要坚决取消纳入清理规范范围的其他优惠政策。

  《方案》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以及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等不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于2015年3月20日前按照“谁出台、谁废止”的原则,由制定优惠政策的一级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发布废止文件。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并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在2015年3月底前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并请示国务院,按照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优惠政策,一律予以废止。

  《方案》要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出台的优惠政策,由各地组织清理。省财政厅汇总各地各部门的清理情况后报省政府。《方案》提出,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记者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