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

21.12.2015  11:04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发布。

意见》指出,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省山多地少,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口粮缺口逐步扩大,刚性需求不断增长,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确保粮食安全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意见》明确,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必须把责任落实到全省各级政府。要坚持和完善我省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省政府对全省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在省长负总责的前提下,实行省、州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责任制。

意见》对省、州市、县(市、区)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省政府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承担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为稳定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全省实有耕地面积稳定、质量提高,粮食种植面积在6500万亩以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粮食单产和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使粮食生产者生产粮食不吃亏、得实惠、有奔头。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进一步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抓紧建立和完善省级储备粮统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扎实推进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

意见》强调,增强粮食流通能力,提升粮食收储供应保障水平。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加快粮食产业升级,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完善粮食调控机制,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监测预警,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强化粮食质量监管,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省发改委、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省与州市、州市与县(市、区)要签订 《粮食安全责任书》,每年进行严格考核,并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