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食药监人〔2015〕74号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企业:
为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系指:通过全省统考、统评或全国统考取得相应药学、制药工程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职称,并在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企业(单位)执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包括: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证;云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初、中、高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证;云南省药师协理证、从业药师证、执业药师证;全国统考或全省统评的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证。
三、持云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初、中、高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证书人员,只能在药品生产企业(单位)执业(工作)。
四、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务)评审组织颁发的药学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证书,不予认可。
五、注册、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工作:凡持符合规定的证书人员,均须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食药监人〔2012〕4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并参加继续教育。
六、注册、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工作关系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企业(单位)GMP、GSP认证。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监管的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企业。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洪江,0871-68571782)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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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