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将整治药品流通领域10项违法行为

19.05.2016  11:55

    日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省食药监局下发通知,安排部署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工作。5月31日前为药品批发企业自查与整改阶段,接下来药监部门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食药监局要求全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无证人员挂靠有证企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借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证照,在支付一定的税款及费用后,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等,涉嫌挂靠、走票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将自查与整改报告于5月31日前报送省食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管处。接下来,省食药监局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能主动认真查找问题,并积极纠正的企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十项违法经营行为

    1 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2 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3 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4 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5 购销药品时,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6 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7 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8 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9 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10 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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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徐婕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对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产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冷链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监管力量,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冷链管理工作从合法资质、仓储管理、冷链运输、质量追溯、人员培训五个方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同时要求,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比例不低于20%,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管理制度不落实,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及时采取停止经营措施。对检查中,走过场、摆样子或借检查之机乱收费、乱罚款的,将严肃纪律,依法问责。

    通过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冷链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冷藏、冷冻医疗器械贮存、出入库、运输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冷链管理更加规范、严谨、有序。(昆明日报 记者徐婕)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