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自首时被抓 检方认定自首抗诉获采纳

22.10.2015  13:00

    “是你们检察机关的抗诉让我重新成为自首,刑期也减少了1年,我衷心的感谢你们,同时也为我自己的逃避行为给你们增加了工作负担表示深深的愧疚。”10月14日,一封简短的感谢信从看守所转送到了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公诉科。写封的人叫程伟(化名),是该院办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被告人。

  2014年9月16日程伟伙同他人盗采国家保护植物红豆杉时被护林员发现,程伟等人弃车而逃。9月19日,程伟选择投案自首。2015年4月1日该案由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机关认定了程伟的自首情节,并提出了有期徒刑3-5年的量刑建议。庭审结束后,程伟想到了逃离,他坐火车投奔了远在新疆阿克苏打工的哥哥。6月3日,因无法通知程伟到案,于是法院下达了逮捕令并由公安机关网上追捕。

      公安机关也做通了程伟家属的思想工作,家属和公安机关都与程伟取得了联系,程伟同意回来投案。6月17日,程伟准备返回宁蒗时,在阿克苏至宝鸡的列车上被铁路乘警抓获。6月25日,法院认定程伟逃避法律制裁,不认定自首,判处程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该判决经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程伟的逃避行为尚未经过法庭质证就直接否定了其自首行为,且公安机关已经做通了程伟的思想工作,程伟是在返回宁蒗投案途中被抓获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程伟应该继续认定自首。宁蒗县检察院遂依法提起抗诉,丽江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病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0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宁蒗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重新认定了程伟的自首情节,刑期也相应的由4年变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