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结论不能只是没有他杀依据

28.08.2015  14:24

    年仅24岁的阜阳女子娜娜(化名),今年7月初被发现在山东高密的出租屋内死亡,身上共有7处刀伤,其中脖子上的5处刀伤为致命伤。经过尸检,当地警方给出的结果是“自杀,不予立案”。24日,记者从高密市公安局获悉,山东省公安厅介入调查该事件,二次鉴定结果依然认定“自杀,不予立案”。(8月25日《安徽商报》)

    对于一起命案,几乎没有理由怀疑办案警方草率,这毕竟不是谁家丢了一条小狗。然而,此案警方给出的“自杀”结论,至少在公开的情节上难以圆说。就高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8月5日给死者丈夫的不予立案通知中,称“死者为自杀,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表述就不够严谨。就当“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是指没有发现他杀证据,那么,判定自杀的重点就不仅是排除法得出的结果,而应该有认定自杀的根据。自杀的结论不能只是没有他杀依据。

    问题在于,警方给出的死者的“死法”,完全不符合自杀的基本特征,相反,死者身上的7处刀伤,其中脖子上的5处致命刀伤,别说是女子,就是男人也是难以做到的。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死者把刀立在桌子上,伸脖子往刀口上划的。很难想象把刀立在桌子上,对划自己的脖子有什么心理或物理上的帮助作用。而这个结论也只是警方“推测”的,觉得“应该是”这种死法。如此,这个自杀的结论就很难让人凭常识去相信。

    其次,死者的自杀动机也是个谜团。根据现场景象,死者当时处于完全正常的生活状态——厨房里还有正在和的面皮,电饭锅也是在用的,准备喂孩子的奶粉还没冲,丝毫没有打算自杀的迹象。而警方对此的解释称,“这很有可能是娜娜做饭期间突然想到或看到什么,让她立刻产生自杀的想法,进而实施自杀行为。”对此,笔者以为,警方在没有证实死者“突然想到或看到什么”的情况下,这种推测毫无价值,也几乎可以强加到任何疑似自杀的死者身上。

    再则,当地警方透露,此前在死者家中曾找到其生前写的一本日记,写作内容符合自杀前心理状态。那么,警方为何宁愿蒙受质疑,也不肯透露或可解开这个谜团的相关日记内容?而据死者丈夫称,那并不是日记,只是妻子的记事本,有时写当天做了哪些事,买了什么东西,偶尔写些当天的心情、状态。

    一起看上去不涉及什么机密的死亡案,怎么会弄得如此扑朔迷离?如果相关报道没有遗漏重要情节,也没有对警方的解释断章取义,那么,这个自杀的结论十分不严密、不专业——基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又推测出死者“把刀立在桌子上,伸脖子往刀口上划”,认为“应该就是这种死法”。假如反过来说,除了这种离奇的“死法”,还有什么不应该的死法?假如在一个有刀伤又有刀具的命案现场,在找不到他杀证据时,这起案件中警方的所有解释,几乎是可以统配的“百搭”。

    尽管如此,我还是不相信相关警方会如此敷衍了事,其中可能还存在目前不便对外公开的情节。但是,即使是暂时的搪塞,这样的说法也不可取。至少对于笔者来说,就最怕警察的形象受损,因为,警察是社会乃至个人安危的靠山。如果以警方对此案结论的解释,以及由此反映出的警方办案能力,让笃信“有困难找警察”的老百姓情何以堪?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